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续三)-凯发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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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续三)
王英杰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0年第5期 2009年10月21日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续三)
第四十二章  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的情况。声请回避
第316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不能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情况
    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不能进行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或其审理,如果:
    他以前作为证人、鉴定人、专家、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合法代表参与了该违犯海关规则案件
的查办或审理;    ;
    他是被追究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亲戚、律师或代表,以及参与过该违犯海关规则案
件查办或审理的证人、鉴定人、监察员、专家;
    有充足的依据认为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同案件结局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第317条  律师或人员代表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的情况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律师和提供法律援助的代表,如果他们在同一违犯海关
规则案件中同时保护几个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而其利益发生矛盾的人员的利益,以及作
为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查办或审理过该案件)、检察长、鉴定人、专家、证人、具证人
以前参加过该案件的律师和提供法律援助的代表,禁止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或审理。
    俄罗斯联邦海关系统、法院和仲裁法庭、检察机关和其他护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
开除人员不能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代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上述人员作为合法代表参与违犯
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的情况。
    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或托管人员不能作代表。
    允许律师或代表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查办或审理的问题由查办或审理该案件的俄罗斯联邦
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决定。
    第318条  鉴定人、监察员、专家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和审理的情况
    鉴定人、监察员、专家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如果:
    他们是被追究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亲属,他的律师或代表,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
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的亲属;
    具有充分根据认为他们对案件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其他情况。
    鉴定人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或审理:
    如果他作为专家或监察员参加了该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查办或审理;
    如果发现他不称职。
    第319条  不能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人员的回避
    在出现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不宜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情况时,他必
须声明主动回避。
    根据同一理由,被追究责任人员,他的律师或代表可以要求上述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
人员回避。要求回避的声明应具备充分的理由。
    在这些情况下,案件移交给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其他公职人员查办或审理。
    自行回避或声请回避声明的审核和把这一案件移交给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其他公职人员
承办的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或副关长解决。
    如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审理,那么他的回避和把该案件移交俄罗
斯联邦其他海关关长或副关长审理的问题由上一级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或其副职决定。
    如果存在不宜参加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或审理的情况,此人应回避。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他的律师和代表有权要求鉴定人、监察员和专家回避。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律师、代表以及鉴定人、监察员和专家的回避问题,由查
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决定。
    递交回避声明不能停止案件的查办或审理。
    第四十三章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第320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必须有证据的情况
    在查办和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必须证明:
    违法事件(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他情况);
    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罪行;
    企业、机关或组织以及从事经营活动而未建立法人的人员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事实;
    影响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责任程度和责任性质的情况;
    促使完成违犯海关规则行动的原因和条件。
    第321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按照本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立法规定的程序,所有可以用来证明以下情况的事实材料
均是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有无违犯海关规则;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
人员的罪过;企业、机关或组织以及没有建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完成这种违法的
事实;对正确解决案件有意义的其他情况。
    这些材料通过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所编制的记录和
其他文件,通过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解释,通过证人的解释,通过鉴定人的结论以
及物证和书面证明得以确定。
    第322条  对证据的评价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凭借其全面、彻底、客观审
核案件全部材料所得出的内在认识,遵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对证据做出评价。
    任何证据都不具有预先决定效力。
    第323条  在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及其审理时所编制的
    记录和其他文件
    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所编制的旨在证明以下违法情况和事实的记录和其他文件是违犯
海关规则案件的证据:
    实施海关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查明的违法情况和事实;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时所查明的违法情况和事实。
    第324条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的解释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对追究他的责任以及他所知道的案件其他情况和已有的
案件的证明材料做出解释。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解释和所搜集的案件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和评价。
    第325条  证人的解释
    证人可被查询…—切同查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有关的情况,其中包括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
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个人的情况,自己同他们的关系。证人所通报的事实材料,如果他未
指明其来源,则不能作为证据。
    第326条  鉴定人的鉴定和结论
    为了查明所出现的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科学、艺术、技术或手艺知识等方面的鉴定。
    鉴定由海关实验室和其他相应机关或由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
部门公职人员指定的其他专家实施。所有拥有做出结论所需知识的自然人都可作为鉴定人被
传唤。该鉴定人和该鉴定人工作的企业、机关或组织的负责人必须执行关于委托某人做鉴定的
决定。
    对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和他的结论不能超越该鉴定入专业知识的范围。
    鉴定人以个人名义做出书面结论。在鉴定人鉴定书里阐明他所作的调查及其结论以及他
对所提出问题的有根据的回答。如果鉴定人在实施鉴定中查明了对案件有意义的情况,而在这
方面并没有给他提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把这些情况写进自己的结论里。
    鉴定人的结论对于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来说不
是必须接受的,但不同意鉴定人结论必须有理由,而且这种情况应在案件审理裁定中得到反
映。
    在结论不清楚或不完全的情况下,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做补充鉴定。
    在鉴定人鉴定缺乏根据或怀疑其正确程度的情况下,可指定其他鉴定人(一个或几个)再
次鉴定。
    向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提交调查过程说明及其结果的结论、记录和其他文件,如果这些文
件不是按照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的委托或其他拥有
或拥有过同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有关的材料的俄罗斯联邦护法机关的公职人员的委托制定的,
则不属鉴定人结论。这些文件只有在具有物证或书面证明特征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第327条  物证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物证系指属于这种直接违法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带有特制的机
关以隐藏直接违犯海关规则客体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用以非法将货物和
运输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的同质证明文件和手段;其他保存有违法痕迹的物品或可用作
揭露违犯海关规则和查明违法人员以及确定案件实际状况的手段的大型物体。
    所有拥有具有物证特征物品的人员必须向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出示这些物品。
    物证应归入违犯海关规则案卷。物证应在违犯海关规则记录、没收记录、海关调查记录或
其他记录里得到详细记述。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对物证进行拍照或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记录下
来,应尽量将其查封。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在案件解决之前,必须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存物证。
    物证保存的程序和期限由本法典确定,在本法典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国
家海关委员会的规范文件确定。
    如果由于物证庞大或其他原因物证不能归案,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
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必须取得物证所在位置的证明并将该证明归案。
    物证保存到对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裁决提出上诉期满之前或俄罗斯
联邦上级海关、区(市)人民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按照本法典第370条和第371条
规定的程序对这一上诉作出裁决之前。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裁决,属于应没收的物证,按照本法典第
380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收。
    对于未作出没收裁决、但按照法律不能处置该人员手中的物证,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必须
征用3天。
    没有任何价值和不能使用的物证应该销毁。
    属于物证的文件,在该案卷整个保存期间应留在违犯海关规则案卷里或移交有关国家机
关。
    其余物证由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存入临时仓库并通知被剥夺这些物证的人员。在这种情
况下,临时储存期限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能超过6个月。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按照本法典规定,物证不属没收而如果这又不影响案件的解决,应将
其退还给被剥夺这些物证的人员。
    易变质腐料的物证,在查验之后退还本人或交给有关企业、机关或组织加以利用。这些物
品销售得款的退还问题根据违犯海关规则案件作出的相应裁决解决。
    第328条  在属刑事案件或拥有走私或其他犯罪材料时物证的处置
    在走私或其他刑事犯罪(其初步调查属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职权范围)案件初步调查结束
之后,物证连同案卷一起移交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授权对这些犯罪案件进行预先侦察的机关。
    如果由于物证庞大笨重或其他原因,物证不能连同刑事案卷一起移交预先侦察机关,俄国
斯联邦海关必须在移交案卷时向预先侦察机关报告物证所在地点。
    从向预选侦察机关移交刑事档案时刻起,保障物证保存的责任由预先侦察机关负责。
    从向预先侦察机关移交刑事档案时刻起,同保存和运输物证有关的一切费用不再由俄罗
斯联邦海关部门负责。这些费用的补偿程序由俄罗期斯联邦法令确定。
    本条规定的原则适用于为解决刑事起诉问题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向预先侦察机关移交走
私材料和其他犯罪材料的情况。
    第329条  书面证据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书面证据系机关、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从事经营活动而没有法人地
位的人员、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用以陈述或证明事实和情况的对案件有意义的记录、说明、书面
报告和其他文件。
    书面证据应存放在档案里。
    如果文件具有本法典第327条指出的特证,则该文件为物证。
    第四十四章  保障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的措施
    第330条  把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移送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
    为了编制违犯海关规则记录(如果不能就地编制,而这一记录又是必需的)和确定被追究
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身份,可把上述人员移送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办公
地点。
    移送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里完成。
    决定把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移送俄罗斯联邦海关办公地点的俄罗斯联邦海关
部门公职人员,有权要求执行任务的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工作人员和边防军军人帮助移送被追
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俄罗斯联邦边防军人必须执行
上述要求。
    如果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拒不服从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或俄罗斯联
邦内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俄罗斯联邦边防军人,采取反抗或其他反对行动,上述情况以及对被追
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采取专门措施的情况,应编制在移送记录内,如已采取措施,则应
在记录里指明采取了哪些特别措施。
    第331条  行政拘留
    在所有说服措施都无济于事的情况下,为了制止违犯海关规则行为,为保障及时和正确地
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裁定,允许对自然人或公职人员实行行政拘留,如果有情况表明他们有违
法行为,拘留期限可达3小时。
    如果有充分证据说明自然人或公职人员随身隐藏货物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如果该人员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对他的搜身进行反抗,在违犯海关规则时被揭露而企图从违
法现场脱身,以及阻碍查明他的身份,在上述情况下,对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可进行3
昼夜的拘留,并在拘留之后24小时内将此事书面报告检察长,或从检察长批准之时起拘留10
昼夜。
    对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的行政拘留,由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
职人员按照其关长或副关长的决定实施。
    实施行政拘留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公职人员,有权要求值勤的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的
工作人员和俄罗斯联邦边防军人帮助实施拘留。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俄罗斯联邦
边防军人必须执行上述要求。    ’
    对自然人或公职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的期限,从其被押送到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办公地点
或其他为了本条第一部分所说目的而可以实施必要行动的地点之间算起,而处于醉迷状态的
人员,从其酒醒时算起。对于已处于上述地点的人员,由于实施海关检查或办理海关手续,其行
政拘留期限从结束海关检查或海关手续之时算起。
    要编制行政拘留记录,其中如已采取措施,则要说明所采取的特别措施。
    对被行政拘留人员的监禁参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短期拘留程序和条例实
施。
    被行政拘留人员,其律师或代表可就行政拘留问题向上一级俄罗斯联邦海关、区(市)人民
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上诉。
    对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诉在24小时之内转交上一级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区(市)市人民法
院或检察机关,自收到申诉之时起,3日内进行审理。
    提出申诉不是中止行政拘留的充分理由。
    如果查清行政拘留决定是无权人员所为,或无充足理由,或按照俄国斯联邦立法对不受行
政拘留人员作出了这一决定,该决定应予撤消,并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原载《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инфра—м出版社,莫斯科1997年版。王英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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