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续四)-凯发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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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续四)
王英杰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0年第6期 2009年10月21日
     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续)
第四十五章  具体诉讼行动实施程序
第332条  委托对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进行诉讼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有权委托俄罗斯联邦其他海关
公职人员对案件进行个别的诉讼行动。
    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应在5天时间里完成委托。
    第333条  对人员进行有关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讯问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有权就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然
人,公职人员,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或其副职以及没有建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人员进行讯问。
    被讯问人员应按传票到场并对案件实质做出解释。
    应编制人员讯问记录。
    第334条  就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进行讯问的传唤程序
    本法典第333条所指出的受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讯问的人员,通过传票传唤,传票凭收条交
于被传唤人。
    在被传唤人暂时不在的情况下,传票凭收条交给他家庭的某位成年人,或他家住地住房管
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他工作、学习、疗养地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或相应的地方管理机关的代
表。
    在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或其副职临时不在的情况下,传票凭收条交给这些企业机关
或组织的某位工作人员或对被传唤人进行国家登记机关的代表。
    传票中应指出:谁被传唤受讯问,去哪里找谁,到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不到场的后果。
    被讯问人也可通过电报、电话或其他通信手段被传唤。
    讯问年龄未满16岁的人员时,其传唤通过他的父母或其他合法代表实施。
    其他传唤程序只有在案件需要时才能使用。
    按照本法典第331条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拘留的人员被传唤受讯,需经过拘留地点的管理
机关。
    第335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实施讯问的程序
    为同一案件被传唤的人员应分开讯问。在讯问前,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
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应验明被讯问人员的身份,弄清他是否掌握俄语,需要不需要翻译服务,向
被讯问人员解释他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给作为证人的人员讲清,他拒绝或回避给予解释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如果他可承
担这种责任的话。
    在讯问之前,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要证实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或其副职以及未
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的权利。
    对案件实情的刑问从以下问题开始:
    对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从他是否承认有违犯海关规则罪过问
题开始;
    对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或其副职,以及没有建立法人地位
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他是否承认违犯海关规则事实问题开始;
    对被作为证人传唤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从让他介绍与他有关的情况开始。
    然后建议被讯问人对案件实质做出解释。
    之后,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可对被讯问人提出问题。
    在讯问年龄未满14岁的自然人时,需传唤教育家或心理学家参加;而根据查办或审理违
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的考虑,在讯问14—16岁人员时,也可传唤教育
家或心理学家参加。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传唤未成年人的合法代表或其亲友。在讯问开始前,
要向上述人员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把这些记载在讯问记录里。这些人员出席讯问时,经
实施讯问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同意,可向被讯问人员提出问题。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
员有权驳回所提出的问题,但被驳回的问题应记载在记录里。
    第336条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所需文件的调阅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有权调阅查办或审理案件所需
的文件。
    被要求提供文件的人员,必须在5天期限里把要求调阅的文件寄给或交给俄罗斯联邦海
关公职人员。
    文件提供正本。经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同意,可以提
供按应有方式预先制定的文件副本。如果只是文件的某一部分对于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
案件有意义,那么只提供预先做好的文件摘录。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裁决申诉期限结束之后,
按提交该文件人员的要求,可以将文件退还给他。在这种情况下,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
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应在案卷里留下这些文件的副本。
    不执行俄罗斯联帮海关公职人员关于提供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所需文件的要
求,可按照本法典第337条和第338条规定的程序,没收这些文件。
    第337条  没收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的原则
    属于直接违犯海关规则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带有特制的秘密机关用以掩盖直接违犯
海关规则客体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运输属于直接违犯海关规则客体的货
物和运输工具,带有本法典第327条所指的物证特征的同质证明文件、工具和其他物品应予没
收。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没有长久居住地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没有分
部、代表处、分公司或其他特殊下属机构的俄罗斯或外国企业、机关和组织的人员,以及未成立
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在其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时,如果他交付的法定资本和
(或)其他处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财物(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除外)的价值,不
能抵偿可能的罚金和可能被追缴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价值,允许没收货物,其中包括俄罗斯联
邦货币,俄罗斯联邦货币的有价证券,外汇以及运输工具以保证追缴上述罚金或价值。
    出示拥有长久居住地、分部、代表处、分公司或其他特殊下属机构的证明或出示有关交付
的法定资本和(或)其他财物充分的证明,其责任由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承担。
    经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联人员同意,本条第二部分所说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没收,可按照本法
典第122条规定的程序,由其抵押或出示担保或交付应付款额的押金代替。
    第338条  没收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的程序
    本法典第337条所指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的没收由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
实施。
    没收可在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制定违犯海关规则记录、进行海关侦察、检查时实施,
也可作为独立的诉讼行动实施。
    作为独立的诉讼行动实施没收时,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部门
公职人员要作出有充足理由的没收决定。
    没收作为独立的诉讼行动实施时需有见证人出席。被没收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
品的人员参加没收的实施。在该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以及未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员临时不在的情况下,实施没收时需有其家庭的成年人或其住地住宅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
其工作、学习或休息地点的管理部门的代表或当地有关机关的代表出席。在企业、机关或组织
的领导人及其副职临时不在的情况下,实施没收时需有这些企业、机关、组织的其他工作人员
或对其实施国家注册的机关的代表出席。
    在必要的情况下,需邀请专家参加实施没收。
    应向参加和出席实施没收的人员解释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不允许在夜间对货物、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实施没收,在进行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以
及在不可拖延的情况下的没收除外。
    作为独立的诉讼行动的没收,在其开始前实施这一没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必须
出示没收决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应劝拥有属于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的人员以
及本条第4部分所指其他人员自愿交出这些东西。如遭拒绝,则强行没收。在上述人员拒绝打
开住处、容器和其他可以存放属于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的地方的情况下,俄
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有权自己开启。同时应避免对栓锁、门和其他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没收含有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不是实施海关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
时被发现,需经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或其代理人员同意和检察长批准,如果文件属于国家机
关、企业、机构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需按照同这些国家机关、企业、机构或组织的领导或其副
职协商的程序。
    除禁止流通的物品之外,不应没收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无关的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
他物品。
    作为独立诉讼行动,实施没收应制定记录。
    对没收的物品要进行清点并记录在没收记录里或本条所提到的其他记录里,或记载在这
些记录的附加说明里,而且要确切说明这些物品的名称、数量、尺度、重量和特征,在可能时,还
要指出其价值。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对没收的物品要进行包装和就地查封。
    除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外,在有其他人员出席没收的清况下,所有没收的物品都要向
这些人员出示。
    在记录里还要指出拒绝主动交出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的事实,指出实施强制
没收的必要性。
    第339条  对没收货物、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的估价
    俄罗斯联邦海关根据国家调节价格对按照本法典的要求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其他物
品进行估价,如果对这些物品确定了调节价格的话,在其他情况下,则根据自由价格(市场价
格)进行估价。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不能进行估价,则按照鉴定人的结论进行估价。
    折合外汇为俄罗斯货币由俄联邦海关根据发现违犯海关规则当天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公
布的汇率进行。
    第340条  货物、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扣留
    在对本法典第337条所指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不能实施没收的情况下,如果
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不是一次违犯海关规则,或一次被追究几次违犯海关规则的责任,
如果他违犯海关规则给国家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失,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公联人员所在俄
罗斯联邦海关关长或他的代理人有权扣留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货物、运输工具和
其他物资。
    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或他的代理人应作出有根据的扣留物资的决定。
    扣留物资和编制扣留记录按照本法典第338条规定的关于作为独立的诉讼行动没收物品
的程序实施。
    对自然人和靠其供养的人员的必需晶不能扣留。这些物品清单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确定。
    做出扣留物资决定的俄罗斯联邦海关长或其代理人要决定被扣留物资的安置地点。
    禁止盗用、转让或隐藏被扣留的物资,否则,将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令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按
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程序,经俄罗斯联邦海关批准,在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规
定的要求和限制的条件下才可使用被扣留的物资,违犯这些条件将被按照本法典规则追究责
任。
    当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信贷机关账户上的资金被查封时,有关这
些账户的业务手续中止办理。
    对物资的扣留可由作出这一决定的人员宣布取消,如果继续实施这一措施已无必要。
    第341条  海关调查的实施
    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如有充分根据认为,在一些人员用地或住所或属于他的运输工
具里有直接违犯海关规则客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或有内设专门机关用以掩藏直接违犯海关
规则客体的物品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或有其他带有物证特征的物品以及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所需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对这些用地、住所或运输工具进
行海关调查。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实施海关调查时要作出有根据
的决定。
    实施海关调查应有见证人参加。
    谁的用地、住所或运输工具被调查,谁则参加海关调查。在这一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以及未
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临时不在的情况下,在实施海关调查时由其家庭成员(成
年人),或其住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工作、学习或休息地点管理部门的代表,或有关地
方管理机关的代表出席。在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及其副职临时不在的情况下,由这些企
业、机关和组织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对它们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关的代表出席海关调查。
在必要的情况下,聘请专家参加海关调查。
    对参加和出席海关调查的人员要讲清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在夜间实施海关调查,但实施海关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时以及在不能拖延的情况下
除外。
    在海关调查开始前,实施这一调查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必须向受海关调查的当事
人出示实施海关调查决定,并让他过目签字。在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将决定向本条第4部分
所指人员出示。
    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应建议受海关调查的当事人或本条第4部分所指其他人员主动
指出存放本条第一部分所指物品的地点、房间或运输工具,主动交出这些物品,或主动打开可
以存放这些物品的房间、秘密机关和其他地点。在当事人拒绝主动打开可以存放本条第一部分
所指物品的住所、秘密机关和其他地点时,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有权擅自打开,此时,应避
免栓锁、门和其他物品的不必要损失。
    在实施海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物品、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对案件有关的物品将按照本法
典第337条和第338条规定的依据和程序被没收。
    在进行海关调查时可以进行测量、照像、摄影,录相,以及使用技术手段。
    实施海关调查应编制记录。
    第342条  检查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为了寻找违法踪迹和物证,弄
清对案件有用的情况,有权对地点、住所、货物、运输工具、货物和运输工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进行检查。
    检查可在编制违犯海关规则记录、实施海关调查、没收货物和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和其他物
品时实施,也可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实施。
    对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和其他物品的检查,在以下情况可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实施:
    如果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和其他物品,由于实施海关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或以前进行
诉讼处在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那里;
    在其他情况下——需经这些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和其他物品所有人同意才能实施这
种检查。
    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实施检查需有见证人出席。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专家、
证人可参加检查的实施。
    在必要的情况下,检查时可进行测量,照像、摄影,录相;绘制平面图、草图、要图;取样;制
作模塑品和印痕;制作文件复本。
    作为独立诉讼程序实施检查应编制记录。
    第343条  出示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和其他物品以供辨认
    根据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的决定,被追究违犯海关
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或其副职,未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
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证人,可被指定来对货物、运输工具及其文件或其他物品进行辨认。
    应预先讯问被指定来进行辨认的人,在什么情况下他看到了本条第一部分所指物品,并根
据什么特征来进行辨认。
    出示物品必须是一批同类物品同时出示。出示辨认应有见证人在场。
出示物品进行辨认应编制记录。
    第344条  从国家机关和人员那里取得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必要情报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公职人员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国家
机关以及人员免费提供办案所需情报,其中包括机关业务情报、商务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
秘密。
    在无理拒绝提供所要求的情报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有权按照本法典所规
定的程序没收含有办案所需情报的文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必须保障不浅露所获得的情况,只能将其用来解决违犯海关规
则案件。还禁止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把这些情报用于个人目的,转告他人或其他国家机
关,俄罗斯联邦法令直接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345条  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检查、核实和清点
    对于俄罗斯联邦海关查办或审理的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当其他方法都已用尽时,为了查明
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可指定对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财政经营活动实施
监察、核实,清点其货物和运输工具。
    被委托实施监察、核实和清点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业、机构或组织,经及监察人员和专家,
由实施这些工作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相应地指定或批准。
    监察、核实和清点工作,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上一级俄罗斯联邦海关关长或他们的
副职的决定,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地区海关管理局或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下属反走私反
违法部门的首长或他们的副职的决定实施。
    监察、核实和清点工作的结果,至迟应在这些工作结束后5天时间里通知被检查人。
    实施监察、核实、清点的程序和为这些工作结果办理手续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
    第346条  决定进行鉴定的程序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则
作出实施鉴定的决定。在决定中指出实施鉴定的理由,鉴定人姓名或海关实验室或其他实施鉴
定的相应机关的名称,给鉴定人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给鉴定人的材料。
    在委派鉴定人之前,要了解清楚他专业和技能的有关情况。
    第347条  为实施鉴定取样
    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为实施鉴定有权从被追究违
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或公职人员,企业、机关或组织领导人或其副职或这些机关的其他工
作人员,以及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未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那里,取得签
字字样和笔迹,取得货样和其他物品样品。
    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从本条第一部分所指以外的人员那里征取鉴定所需的样品。
    由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做出取样决定。
    在必要的情况下,取样时有专家参加和(或)有见证人在场。
    对于取样应编制记录。
    第348条  被追究违犯海规则责任的人员,以及他的律师和代表在实施鉴定情况下的权利
    在违犯海关规则案件查办结束后,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在审理这一案件时,
当事人的律师或实施法律援助的代表,有权了解实施鉴定决定和鉴定结论,并有权要求进行补
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本条第一部分所指人员还有权:
    声请鉴定人回避;
    要求从他指出的人员中任命鉴定人;
    为得出对他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问题;
    经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允许,参与鉴定的实施并给
鉴定人做出解释。
    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要
修改或补充自己指定实施鉴定的决定,委托另外的人实施鉴定;如果有本法典第326条第6和
第?部分规定的理由,则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在拒绝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要
做出有充分理由的决定(提出要求的人员有权查看此决定),或把这一理由写进违犯海关规则
处罚决定中。
    第349条  对查办违犯海关规则案件记录的总要求
    对于违犯海关规则案件,在实施具体的诉讼行动,以及在本法典第330条和331条规定的
情况下,要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形式编制纪录。
  记录里应注明:
  记录名称;
  实施具体的诉讼行动或本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所规定的行动的地点和日期;
  行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编制记录人员的职务、姓名;
  参加上述行动人员(每一个人)或在实施这一行动时每一位出席人员的姓名,在必要的情
况下,还要注明其地址、国籍、他是否掌握俄语;
    行动的内容,持续的时间;
    查明了哪些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情况。
    如果在实施具体的诉讼行动或本法典第330和第331条所规定的行动时,进行了照相、摄
像、录相、录音,使用了技术手段,那么在记录里应给以注明。而且应指出,在使用技术手段之
前,已将此事通知了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的人员。
    记录向所有参加行动和实施行动的人员宣读,并应向他们说明,他们有权提出意见,这些
意见应写进记录里或附在记录后。
    记录由编制记录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参加或出席行动的人员签
字。
    实施行动时拍摄的照片及底板,电影胶卷,录相带和录音带,画的要图、平面图、草图均附
在记录后。
    在必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记录形式可随意改动。变动形式的记
录应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制定。
    第350条  必须送达记录副本
    把人员押送俄罗斯联邦海关的记录副本送交被押送人员签字收取。
    行政拘留记录副本送交被行政拘留人员签字收取。
    诉讼行动记录副本以签字收取送交或寄给以下自然人,公职人员,企业
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或其副职或其他工作人员,未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如果他们:
    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和其他物品被没收;
    货物、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被扣留;
    其用地、住所或属于他的运输工具被实施海关调查。
    第351条  对讯问记录的补充要求
    如果被讯问人员不想或不能以亲笔记述自己对案件重要情况的解释,或查办或审理违犯
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被讯问人员的口头解释应写
进上述公职人员编制的记录。被讯问人员的解释应以第一人称写进记录,并尽量做到逐字逐
句。在必要时,还要把对被讯问人提的问题及其回答记录下来。
    在年满16岁的证人讯问记录里,要注明已给证人讲清,拒绝或回避给予解释所负的行政
责任,证人所作解释要由证人签字证明其属实。这一解释不被写进证人讯问记录,如果他是被
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人员的配偶或亲友。
    如果讯问时有翻译或专家参加,应在记录里注明,已向翻译和专家讲明他们的权利和义
务。
    如果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公职人员或未成立法人地位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人员被讯问,或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企业、机关或组织的领导人或其副职被讯问,要在
i己录里注明,已向被讯问人讲明他有权声请专家以及查办或审理违犯海关规则案件的俄罗斯
联邦海关公职人员回避,被讯问人这方面的声明已得到了注意。
    在讯问结束时,要让被讯问人了解记录的内容,让其在记录上签字以示他亲笔写的说明属
实,以及对他口头说明所作记录准确。被讯问人有权要求对他的口头说明记录加以补充或进行
修改。所作补充或修改要写进记录。如果记录由几页组成,被讯问人要分别在每页上签字和在
总的记录上签字。
    参与讯问的人员有权查看讯问记录。这些人员以签字表明被讯问人的口头说明记录准确
无误。如对这一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意见,则亲笔写下自己的意见。
    如果在实施讯问时有翻译、专家和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自然人的合法代表参加,所
有这些人员都要在总的记录上签字,而翻译要在讯问记录的每一页上签字,如果记录由数页组
成。
    使用翻译服务的被讯问人员,要在记录末尾签字证明,为他做的口语翻译的记录,与他做
的口头说明相符。
    如果讯问记录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翻译和讯问人员则要在总的记录译文和每一页译文
上签字。
    第352页  拒绝或不能在记录上签字事实的确认
    如果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证人或其他人员,拒绝在他参加的诉讼行动记录上
签字,或拒绝在本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规定的记录上签字,编制记录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
职人员要把这种情况写进记录,并以签字证明这种情况,而见证人也要签字证明,如果他参与
了诉讼行动。
    要给拒绝在记录上签字的人提供机会,让他陈述自己拒绝签字的理由,该理由要写进记录
或附在记录后。
    如果本条第一部分所指人员中有人因身体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诉讼行动记录或本法典
第330条和第331条所指记录上签字,制定记录的俄罗斯联邦海关公职人员要把这种情况写
进记录,并以自己的签字证明,见证人也要签字证明,如果他参与了诉讼行动。
    如果被追究违犯海关规则责任的人员不在讯问记录上签字是出于本条第三部分所说原
因,那么,经被讯问人员同意,可邀与案件结局无关的第三者签字确认其说明记录无误。(未完,
待续)
    (原载《俄罗斯联邦海法典》,инфра—м出版社莫斯科1998年版,王英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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