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中央银行法》(摘译)-凯发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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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中央银行法》(摘译)
徐向梅译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年第3期 2010年07月07日
第一章 通则

  第1条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 的地位、活动宗旨、职能和权限由俄联邦宪法、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

  俄罗斯银行执行宪法和本法所规定的职能和权限, 独立于联邦、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俄罗斯银行是法人。俄罗斯银行拥有带俄联邦国徽图标和自己名称的印章。

  俄罗斯银行中央机关所在地———莫斯科市。

  第2条 俄罗斯银行的法定资本和其他财产属于联邦所有。按其活动宗旨和现行联邦法律所确定的程序, 俄罗斯银行有权控制、使用和支配俄罗斯银行的财产, 包括俄罗斯银行的黄金外汇储备。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 定, 则在未经俄罗斯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没收其财产或用其财产抵债。

  国家不承担俄罗斯银行的债务, 俄罗斯银行也不承担国家的债务, 除非双方接受了这些债务或者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俄罗斯银行依靠自己的收入执行自己的支出。

  第3条 俄罗斯银行活动的宗旨是保护和保障卢布的稳定性; 发展和巩固俄联邦银行体系; 保证支付体系有效和不间断地运行。俄罗斯银行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4条 俄罗斯银行执行下列职能: (1)与俄联邦政府互相配合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2) 垄断货币发行和组织货币流通; (3) 是信贷组织的最后贷款人, 组织信贷组织再贷款体系; (4) 确定俄联邦内结算原则; (5) 制定银行业务执行原则; (6) 为俄联邦各级预算系统的预算账户服务; (7) 有效地管理俄罗斯银行的黄金外汇储备; (8) 做出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的决定、给信贷组织发放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暂停许可证效力和吊销许可证; (9) 监督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的业务(下称银行监管) ; (10) 进行信贷组织有价证券发行登记; (11) 独立地或受联邦政府委托实行各种银行业务和其他对完成俄罗斯银行职能所必需的交易; (12) 依照联邦有关法律组织和实施 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 (13) 确定与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结算程序; (14) 为俄联邦银行体系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原则; (15) 制定和公布卢布官方汇率; (16) 参与研究俄联邦支付平衡的预测, 组织编制俄联邦支付平衡表; (17) 制定外汇交易所进行外币买卖业务程序和条件, 发放、暂时终止和吊销外汇交易所进行买卖外币业务的许可证; (18) 分析和预测俄联邦整体和分区的经济状况, 首先是货币信贷、货币财政和价格关系, 公布相应的材料和统计资料; (19) 依照联邦有关法律执行其他职能。

  第5条 俄罗斯银行应向国家杜马汇报工作。

  国家杜马: 按照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和解除俄罗斯银行行长的职务; 按照俄罗斯银行行长的提名、经联邦总统认可, 任命和解除俄罗斯银行经理理事会(下称经理理事会) 成员的职务; 派出和召回国家杜马按份额驻国家银行理事会的代表; 审查国家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并通过相应决议; 审查俄罗斯银行的年度报表并通过相应决议; 通过有关俄联邦主计署对俄罗斯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检查的决议, 这样的决议只能根据国家银行理事会的建议通过; 组织有俄罗斯银行代表参加的有关俄罗斯银行活动的议会听证会; 听取俄罗斯银行行长有关俄罗斯银行活动的报告(在提交年度报表和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时) 。

  俄罗斯银行依照法律程序向国家杜马和俄联邦总统提供信息。

  第6条 俄罗斯银行有权按法律程序向法庭提出诉讼。

  俄罗斯银行有权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向国际法庭、外国法庭和仲裁法庭提起诉讼。

  第7条 俄罗斯银行对列入本法和其他联邦立法权限内的问题以指令、条例和细则的形式颁布各项法规,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以及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遵守。俄罗斯银行法规的形成准则由俄罗斯银行独立制定。

  除非经理理事会做出其他决定, 俄罗斯银行法规在其官方出版物《俄罗斯银行通讯》上正式公布10天后生效。俄罗斯银行的法规没有回溯效力。

  俄罗斯银行的法规应该在俄联邦司法部登记。

  俄罗斯银行的下列法规不需要国家登记:

  卢布汇率、利率调整、储备要求额度、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的法定指标、直接的数量限制、俄罗斯银行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准则、俄罗斯银行的制度运行保障程序。

  此外, 若俄罗斯银行的法规符合为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应规章时, 也不需要在司法部登记。

  俄罗斯银行的法规针对所有登记的信贷组织。

  俄罗斯银行的法规有可能被上诉至法庭。

  涉及俄罗斯银行执行自己职能的联邦法律草案以及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标准法律文件应送交俄罗斯银行鉴定。

  第8条 在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 俄罗斯银行无权参与信贷组织资本。

  本条不涉及俄罗斯银行参与俄联邦储蓄银行(下称储蓄银行) 、对外贸易银行(下称外贸银行) 的资本, 也不适用于在外国领土上建立的下列信贷组织: 多瑙河银行(维也纳) 、东西方联合银行(卢森堡)、北欧商业银行———欧洲银行(巴黎) 、莫斯科国民银行(伦敦) 、东西方商业银行(法兰克福) 。

  俄罗斯银行将于2003 年1 月1 日前从外贸银行撤资。

  俄罗斯银行减持或让渡在储蓄银行和外贸银行法定资本中的股份, 由俄罗斯银行征得俄联邦政府同意实施, 但不应造成对这些银行的持股水平低于50%加1 股表决权股。

  俄罗斯银行在储蓄银行和外贸银行法定资本中股份的减持或让渡, 导致其股份减少到不足50%加1 股表决权股, 则必须根据联邦法律实施。

  俄罗斯银行在其境外银行法定资本中股份的减持或让渡, 在俄联邦政府的许可下按照俄罗斯银行所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执行。

  俄罗斯银行无权参与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组织的资本或成为其成员, 如果它们不是为保障俄罗斯银行及其机关、组织和职员的活动,除非联邦法律规定。

  第9条 俄罗斯银行可以参与从事货币信贷、外汇、银行业务的合作发展事宜, 包括参与外国中央银行间合作发展事宜的资本活动。

  俄罗斯银行与外国信贷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应该符合俄联邦的国际合约、联邦法律以及银行间协定。

第二章 俄罗斯银行的资本

  第10条 俄罗斯银行有法定资本30 亿卢布。

  第11条 俄罗斯银行的利润来自本法第46条 规定的银行业务和交易的收入以及参与信贷组织法定资本的收入与俄罗斯银行执行职能的支出之间的差额。

第三章 国家银行理事会和俄罗斯银行的管理机关

  第12条 国家银行理事会———俄罗斯银行的集体决策机关。

  国家银行理事会由12 人组成, 其中2 名由俄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派出, 3名来自国家杜马代表, 3 名由俄联邦总统派出,3 名由俄联邦政府派出。俄罗斯银行行长也是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

  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的召回由派出的国家权力机关执行。

  除俄罗斯银行行长以外的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 不在俄罗斯银行常设岗位工作, 也不领取薪酬。

  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由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多数票选举产生。

  国家银行理事会主席执行总的领导, 在国家银行理事会会议上担任主席。在主席缺席时 由副主席执行他的职责, 副主席由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多数票选举产生。

  国家银行理事会的决议由国家银行理事会参会成员多数票通过, 参会法定人数不得少于7 人。

  在国家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时少数成员的意见按其要求被记入会议笔录。

  当表决票数相等时, 在国家银行理事会会议上担任主席的人具有决定权。国家银行理事会会议不得少于一季度一次。

  国家银行理事会会议按照主席或者在主席缺席时按副主席的指令召开, 也可以应俄罗斯银行行长的要求或者国家银行理事会3 名以上成员的要求召开。

  第13条 国家银行理事会的权限如下:

  (1) 审查俄罗斯银行的年度报表;

  (2) 根据经理理事会对下年的建议, 在上年12 月15 日之前批准: 俄罗斯银行职员薪酬支出总额, 俄罗斯银行职员退休保证金、生活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支出总额, 投资总额, 其他行政管理支出总额;

  (3) 在必要时根据经理理事会建议批准俄罗斯银行职员薪酬的额外支出、退休保证金、生活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额外支出以及追加的投资, 也批准其他额外的行政管理支出;

  (4) 研究完善俄联邦银行体系的问题;

  (5) 审查同意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草案和基本方针;

  (6) 解决与俄罗斯银行参与信贷组织资本有关的问题;

  (7) 委派俄罗斯银行的总审计员并审查其报告;

  (8) 每个季度审查经理理事会关于俄罗斯银行活动主要问题的信息: 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针的实施情况、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俄联邦内的结算体系、俄罗斯银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准备银行业领域的立法文件草案和其他法规;

  (9)确定审计机关———俄罗斯银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员;

  (10) 根据经理理事会的建议批准俄罗斯银行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原则;

  (11) 向国家杜马建议由俄联邦主计署对俄 罗斯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

  (12) 根据经理理事会的建议批准俄罗斯银行拨备的形成程序和留归俄罗斯银行支配的利润分配程序;

  (13) 根据经理理事会的提议批准俄罗斯银行用于支付职员薪酬、退休保证金、生活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投资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的报告。

  第14条 俄罗斯银行行长由国家杜马任命, 任期4 年, 国家杜马代表多数票通过。

  俄罗斯银行行长人选由俄联邦总统在现任行长任期届满前3 个月提名。

  在俄罗斯银行行长提前解职的情况下, 俄联邦总统在其解职之日起两周内提出候选人。

  在提出的候选人被拒绝的情况下, 俄联邦总统应该在两周内提出新的人选。同一名人选被提名不能超过两次。

  俄罗斯银行行长连任不能超过3 届。

  国家杜马有权按照总统的提议解除俄罗斯银行行长的职务。

  俄罗斯银行行长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被解除职务: 任期届满、被国家医疗委员会确认其不能履行职责、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发生了法庭判决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违背了与调节俄罗斯银行活动有关的联邦法律。

  第15条 经理理事会由俄罗斯银行行长和经理理事会的12 名成员组成。

  经理理事会成员在俄罗斯银行内常设岗位工作。

  经理理事会成员由俄罗斯银行行长提名经联邦总统认可, 由国家杜马任命, 任期4 年。

  经理理事会成员被解除职务: 任期届满由俄罗斯银行行长执行; 在任期届满之前由国家杜马在俄罗斯银行行长的提议下执行。

  第16条 俄罗斯银行行长在经理理事会会议上担任主席, 在他缺席时, 由经理理事会的一个成员代替。

  经理理事会决议需要参加会议的经理理事会成员大多数通过, 参会法定人数不得少于7 人, 而且应该有俄罗斯银行行长或其代理出席。会议笔录由会议主席或者经理理事会的一名成员签字。在经理理事会通过有关货币信贷政策问题的决议时处于少数的经理理事会成 员的意见按照他们本人的要求记入经理理事会会议笔录。

  可以邀请俄罗斯银行地方机关的领导参加经理理事会会议。

  第17条 经理理事会会议不得少于一月一次。

  经理理事会会议由俄罗斯银行行长或者其代理召集, 或者按照不得少于3 名经理理事会成员的要求召开。

  第18条 经理理事会执行下列职能:

  (1) 与俄联邦政府协同制定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草案和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 向国家银行理事会、也向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和国家杜马提供供审查的文件, 保证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针的执行;

  (2) 批准俄罗斯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 审核俄罗斯银行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 审查俄联邦主计署对适用于俄联邦《国家保密法》效力的俄罗斯银行账户和业务的检查结果, 并向国家银行理事会和国家杜马提供俄罗斯银行年度报告中的规定材料;

  (3) 批准俄罗斯银行活动报告, 按照本法第25条 对俄联邦经济状况做出分析, 向国家银行理事会和国家杜马提交构成俄罗斯银行年度报告中的规定材料;

  (4) 在上年12 月1 日前审查并向国家银行理事会提交下列报告, 以期获得对下一年支出及其理由的批准: 俄罗斯银行职员薪酬支出总额, 俄罗斯银行职员的退休保证金、生活保险 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支出总额, 俄罗斯银行的投资总额, 俄罗斯银行的其他行政管理支出总额;

  (5) 在必要时审查并向国家银行理事会提交有关下年本条第4 点所列的额外支出及其理由的报告;

  (6) 在上年12 月31 日之前在国家银行理事会批准的俄罗斯银行支出总额基础上批准俄罗斯银行的支出预算;

  (7) 必要时在国家银行理事会批准了本法第13条 第3 点所列的俄罗斯银行额外支出额之后批准俄罗斯银行的额外支出预算;

  (8) 确定俄罗斯银行行长、经理理事会成员、俄罗斯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职员的工资形式和数额;

  (9) 通过下列决议: 俄罗斯银行机构的建立、重组和撤销, 确定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的法定指标, 储备要求量, 俄罗斯银行利率的改变, 确定公开市场业务限额, 参与国际组织, 俄罗斯银行投资那些能保证俄罗斯银行及其机关、组织和职员活动的组织, 为保证俄罗斯银行及其组织的活动而买卖不动产(给出许可的价格和其他签约条件) , 采取直接的数量限制,俄罗斯银行新版纸币和硬币的发行、流通中旧版纸币和硬币的回收, 信贷组织形成储备的程序;

  (10) 向国家杜马提议改变俄罗斯银行法定资本量;

  (11) 确定经理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12) 向国家银行理事会提出俄罗斯银行总审计员人选;

  (13) 批准俄罗斯银行的结构、俄罗斯银行分支机构的规章、俄罗斯银行的组织章程以及俄罗斯银行分支机构和组织领导人的任命程序;

  (14) 依照联邦有关法律确定外国资本准入俄联邦银行体系的条件;

  (15) 批准俄罗斯银行职员岗位清单;

  (16) 为俄联邦银行体系制定从事银行业务的原则、除俄罗斯银行以外的银行体系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准则;

  (17) 准备并向国家银行理事会提交: 有关俄罗斯银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准则的建议, 关于俄罗斯银行拨备形成程序和留归俄罗斯银行支配的利润分配程序的建议, 俄罗斯银行职员薪酬、退休保证金、生活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投资和其他行政管理需要支出的报告;

  (18) 执行本法赋予经理理事会的其他职能。

  经理理事会做出改变利率、储备标准、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法定指标、直接的数量限制, 投资保障俄罗斯银行及其组织和职员活动的组织, 发行新版纸币和硬币、回收旧版纸币和硬币, 信贷组织形成储备的程序等问题的决议, 应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10 天内在俄罗斯银行的官方出版物《俄罗斯银行通讯》上公布。

  第19条 经理理事会成员不能担任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议员、联邦主体立法(代议)机关议员、地方自治机关议员、国家职员以及 联邦政府成员。

  从任命为经理理事会成员之日起1 个月内应该卸任议员职务或者辞去政府成员职务,也要解除国家公职, 此后新任命的经理理事会成员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

  经理理事会成员不能参加政党, 不能在社会政治和宗教组织中任职。

  本法第90条 规定的限制适用于经理理事会成员。

  第20条 俄罗斯银行行长:

  (1) 以俄罗斯银行的名义活动, 在与国家权力机关、信贷组织、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关系中代表俄罗斯银行的利益;

  (2) 担任经理理事会会议主席, 在表决票数相等时俄罗斯银行行长有决定权;

  (3) 签署俄罗斯银行的法规、经理理事会决议、经理理事会会议笔录、俄罗斯银行签订的协议, 有权在经理理事会成员中授权其代理签署俄罗斯银行的法规;

  (4) 任命和解除俄罗斯银行副行长的职务,在副行长之间分配责任;

  (5) 有权将自己的权力授予其副职;

  (6) 签署俄罗斯银行所有职员和组织必须执行的命令和指示;

  (7) 对俄罗斯银行的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8) 保证俄罗斯银行职能的实现, 对联邦法律赋予俄罗斯银行管辖的所有问题做出决定, 那些按照本法该由国家银行理事会或者经理理事会决定的问题除外。

第四章 俄罗斯银行与国家权力

  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关系第21条 为了实施被赋予的职能, 俄罗斯银行参与俄联邦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俄罗斯银行行长或受其委托的一个副职参加俄联邦政府会议, 也可以在研究涉及经济、财政、信贷和银行政策的立法草案时参加国家杜马会议。

  俄联邦财政部部长、经济发展和贸易部部长或者他们委托的一个副职参加经理理事会会议, 具有发言权。

  俄罗斯银行和俄联邦政府互相通报具有全国意义的拟议中的行动, 使二者的政策相互配合, 定期进行协商。

  俄罗斯银行接受俄联邦财政部对俄联邦国家有价证券发行和国债清偿时限问题的质 询, 应考虑到这些问题对俄联邦银行体系以及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优先地位的影响。

  第22条 俄罗斯银行无权为弥补联邦预算赤字而向俄联邦政府贷款, 无权购买初次发行的国家有价证券, 除非是联邦预算法预先规定的情况。

  俄罗斯银行无权为弥补国家预算外资金赤字和俄联邦主体及地方预算赤字提供贷款。

  第23条 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联邦预算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可存在俄罗斯银行。

  俄罗斯银行对执行联邦预算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业务以及俄联邦国债业务和黄金外汇储备业务不征收手续费。

  俄罗斯银行办理国债业务的权力由联邦法律确定。

  俄罗斯银行和联邦财政部在必要时按照联邦政府的委托签署执行上述业务的协定。

第五章 俄罗斯银行的会计制度(报表)

  第24条 俄罗斯银行的报表周期为每年的1 月1 日~12 月31 日。

  第25条 俄罗斯银行年度报表的内容。

  第26条 在经理理事会批准年度财务报表后, 俄罗斯银行要把50%的年度实际利润(税后) 划拨联邦预算, 其余的利润被经理理事会用于储备和各种用途的基金。

第六章 组织现金货币流通(略)

第七章 货币信贷政策

  第35条 俄罗斯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主 要工具和方式: (1) 俄罗斯银行业务利率; (2)存放在俄罗斯银行的法定储备指标(储备要求) ; (3) 公开市场业务; (4) 信贷组织的再贷款; (5) 外汇干预; (6) 确定货币量增长方针; (7)直接的数量限制; (8) 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

  第36条 俄罗斯银行按照通过的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方针调节其贷款发放总额。

  第37条 俄罗斯银行可以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确定一种或几种利率, 或者是执行非固定利率政策。俄罗斯银行利用利率政策影响市场利率。

  第38条 法定储备指标和法定准备金交存程序由经理理事会规定。法定储备指标不能超过信贷组织债务的20%, 可以对不同的信贷组织区别对待。法定储备指标一次变更不能超过5 个点。在违反法定储备指标时, 俄罗斯银行有权从信贷组织在俄罗斯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中扣除, 也可以按司法程序对信贷组织处以罚款。信贷组织被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后其存在俄罗斯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被调往清理委员会或管理员账户。信贷组织重组时原先存在俄罗斯银行的法定准备金重新办理手续, 其程序按俄罗斯银行的法规执行。

  第39条 俄罗斯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买卖国库券、国家债券、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俄罗斯银行债券, 也做有价证券短期回购业务。

  第40条 俄罗斯银行对信贷组织再贷款的方式、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银行规定。

  第41条 俄罗斯银行在实行外汇干预时通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影响卢布汇率和货币总供需。

  第42条 俄罗斯银行可以根据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确定一种或几种货币量指标的增长方针。

  第43条 在实施直接数量限制时俄罗斯银行对信贷组织再贷款规定限额和限制信贷组织从事个别银行业务。

  第44条 俄罗斯银行为了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 并在信贷组织中配置和流通。

  第45条 俄罗斯银行在每年8 月26 日前向国家杜马提交下年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 策的基本方针草案, 在12 月1 日前提交下年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草案被预先提交给俄联邦总统和俄联邦政府。

  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主要包括: 俄罗斯银行执行的货币信贷政策框架内的基本概念; 俄联邦经济状况的简单评述; 当年货币信贷政策主要参数预期; 货币信贷政策目标偏离的数量分析, 达到指定目标的前景评估和可能修正的理由; 俄联邦下年经济发展预测方案, 其中包含石油和其他出口商品价格指标; 俄联邦下年支付平衡的主要指标预测; 描述下年货币信贷政策主要目标的向量, 包括通货膨胀、货币基础、货币量、利率、黄金外汇储备变化的间隔指标; 下年货币计划的主要指标; 采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与方法的方案; 俄罗斯银行下年完善俄联邦银行体系、银行监督、金融市场和支付系统的综合措施计划。

  国家杜马审查下年的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 并在国家杜马通过下年联邦预算法之前做出相应决议。

第八章 俄罗斯银行的银行业务和交易

  第46条 为达到本法规定的目标, 俄罗斯银行有权与俄罗斯和外国信贷组织、俄联邦政府执行下列银行业务和交易: (1) 以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作担保提供1 年期以内的贷款,如果有关联邦预算的联邦法律没有做其他规定; (2)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家有价证券; (3)买卖俄罗斯银行发行的债券和储蓄公债; (4)买卖外国货币、支付凭证和俄罗斯及外国信贷组织发行的外币债务; (5) 购买、保存和出售贵金属及其他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 (6) 从事结算、出纳和寄存业务, 承接保存和管理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7) 发放银行担保; (8) 从事用于管理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业务; (9) 在俄联邦领土和外国领土上的俄国和外国信贷组织中开立账户; (10) 提供任何币种的发票和票据; (11)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际银行实践中通行的其他银行业务和交易。

  俄罗斯银行有权从事收费银行业务和交易,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第47条 俄罗斯银行的贷款保障: 黄金和其他贵金属、外汇、卢布或外币票据、国家有价证券。

  第48条 俄罗斯银行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组织、国家预算外资金、军队部门、军人、俄罗斯银行职员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提供银行服务。

  俄罗斯银行也有权向没有信贷组织地区的非信贷组织客户提供服务。

  第49条 俄罗斯银行无权: (1) 与没有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执行银行业务,本法第48条 规定的除外。(2) 拥有信贷组织和 其他组织的股份, 本法第6、9条 规定的除外。

  (3) 从事不动产业务, 除非与保证俄罗斯银行及其组织的活动有关。(4) 从事贸易和生产性活动, 本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延长所提供贷款的期限, 除非经理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50条 俄罗斯银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俄罗斯银行的国际和对外经济活动

  第51条 俄罗斯银行在与外国中央银行的相互关系中代表俄联邦利益。

  俄罗斯银行有权向外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关索要它们在执行监管职能过程中从信贷组织获得的信息或文件, 也有权向外国银行监管机关提供指定的信息或文件, 这其中不包括信贷组织及其客户的业务资料。

  第52条 俄罗斯银行对外资信贷组织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建立发放许可证, 也负责按联邦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外国信贷组织在俄开设代表处。信贷组织依赖非居民资金增加法定资本受联邦法律调节。

  第53条 俄罗斯银行制定和公布卢布官方汇率。

  第54条 俄罗斯银行是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机关, 它执行这些职能要遵照联邦《外汇调节和外汇监督法》及其他联邦法律。

  第55条 俄罗斯银行可以在外国开设代表处。

第十章 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

  第56条 俄罗斯银行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机关。它对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遵守银行 立法、俄罗斯银行法规和法定指标的情况执行经常性的监督。

  维持俄联邦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主要目的。俄罗斯银行不干预信贷组织的业务活动,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本法所规定的俄罗斯银行的调节和监督职能通过常设机关———银行监督委员会执行。

  银行监督委员会的结构由经理理事会确定。

  银行监督委员会主席由俄罗斯银行行长从经理理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57条 俄罗斯银行为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确定执行银行业务、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 形成和提供会计和统计报表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信息必须遵守的原则。

  为了执行自己的职能, 俄罗斯银行按照经理理事会确定的清单, 有权向信贷组织索要和获取其必要的活动信息, 并要求解释。

  俄罗斯银行有权为银行集团股东提供活动信息制定程序。

  为了构建银行和货币统计、俄联邦的支付平衡表, 为了分析经济局势, 俄罗斯银行有权向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及其地方机关、法人索要并无偿获取必要的信息。

  俄罗斯银行公布有关俄联邦银行体系的综合统计和分析信息。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俄罗斯银行收集并按俄联邦政府的委托转交给国际组织的信息。

  第58条 俄罗斯银行无权要求信贷组织执行其非固有的职能, 也无权要求其提供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有关信贷组织客户的信息以及与银行服务对象无关的其他第三方的信息。

  俄罗斯银行无权对信贷组织客户从事的业务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限制, 也无权要求信贷组织向其客户索要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文件。

  第59条 俄罗斯银行做出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的决定, 为了实施其监管职能, 编制信贷组织国家登记手册, 发放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暂停许可证的效力和吊销许可证。

  第60条 俄罗斯银行有权依照联邦有关法律对经理理事会即一长制执行机关(监事会) 成员、副职、集体执行机关成员、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人选, 以及信贷组织分支机构领导、副职、正副总会计师人选制定专业水平要求。

  第61条 法人或自然人, 或者法人和(或) 自然人团体, 由于执行一项或几项交易而获得超过5%的信贷组织股份需要通报俄罗斯银行。获取超过20%的股份, 必须经俄罗斯银行预先同意。俄罗斯银行在收到申请30 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批复———同意或拒绝, 拒绝应该说明理由。如果俄罗斯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出通知, 则交易被视为许可。获得超过5%的信贷组织股份应该在得到之时起30 日内向俄罗斯银行通报。

  依赖非居民资金获得信贷组织股份由联邦法律调节。

  第62条 为了保障信贷组织的稳定性,俄罗斯银行可以制定下列法定指标: (1) 规定新建信贷组织的最小法定资本额, 规定信贷组织在外国建立子公司和(或) 开设分支机构、非银行信贷组织获得银行地位、信贷组织获得外国银行子银行地位所需的自有资金(资本) 额;

  (2) 进入信贷组织法定资本的非货币投资的最大限额; (3) 对一个债务人或债务人团体的最大风险额度; (4) 重大信贷风险的最大额度;

  (5) 信贷组织的流动性指标; (6) 自有资金(资本) 充足率指标; (7) 外汇、利息和其他金融风险的额度; (8) 风险准备金的最小额度; (9) 信贷组织为获取其他法人的股份使用自有资金(资本) 的指标; (10) 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向自己的股东提供贷款、银行担保的最大额度。

  第63条 信贷组织在外国建立子公司和(或) 开设分支机构、非银行信贷组织获得银行地位、信贷组织获得外国银行子银行地位所需的自有资金(资本) 额, 按俄罗斯银行法规确定的程序制定。

  第64条 对一个债务人或债务人团体的最大风险额度不得超过信贷组织(银行集团)自有资金(资本) 的25%。

  第65条 重大信贷风险的最大额度用重 大信贷风险总量占自有资金(资本) 规模的百分比表示。对一个客户的贷款和担保超过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自有资金(资本) 5%即被视为重大信贷风险, 重大信贷风险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自有资金(资本) 的800%。

  第66条 信贷组织流动性指标指其加权风险的资产与负债之比以及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之比。

  第67条 自有资金(资本) 充足率指标指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的自有资金(资本) 数额与其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之比。

  第68条 俄罗斯银行根据外汇、利息和其他金融风险情况调节信贷组织(银行集团)持仓总数的规模和统计办法。

  第69条 俄罗斯银行依照联邦有关法律确定信贷组织税前为弥补贷款损失以及外汇、利息和其他金融风险的储备、公民存款返还保障储备的形成程序和规模。

  第70条 信贷组织为获取其他法人的股份使用自有资金(资本) 的指标取决于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的投资额占自有资金(资本) 的百分比, 不能超过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自有资金(资本) 的25%。

  第71条 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提供给自己股东的贷款、银行担保的最大规模取决于其占自有资金(资本) 的百分比, 不能超过50%。

  第72条 俄罗斯银行制定信贷组织自有资金(资本) 、资产、负债和资产风险规模的确定方法, 以使每项指标既参考国际标准, 又能与信贷组织、银行协会协调。

  俄罗斯银行有权按照信贷组织的种类制定有区别的指标和结算方式。

  为了确定信贷组织自有资金(资本) 的规模, 俄罗斯银行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如果信贷组织自有资金(资本) 少于其法定资本,俄罗斯银行应该要求其补充自有资金(资本) 。

  信贷组织应该按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期限和条件执行俄罗斯银行的要求。

  第73条 为了执行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职能, 俄罗斯银行对信贷组织(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责令他们消除其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制裁。

  俄罗斯银行无权在同一个报表周期内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多次检查, 除非本条规定的情况。在同一个报表周期对同一个问题进行重复检查需要有下列理由: 由于信贷组织重组或清理, 为了检查俄罗斯银行地方机关的工作、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第74条 在信贷组织违背联邦法律以及未按俄罗斯银行依据联邦有关法律制定的法规和条例提交信息或者提交不完全或者不真实信息的情况下, 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其撤销其违法违规行为, 在其最小法定资本额度0.1%以内处以罚款, 或者在6 个月内限制信贷组织从事个别业务。如果信贷组织按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期限撤销其违规行为, 或者信贷组织的违规行为、其所从事的银行业务或交易对贷款人(存款人) 构成现实威胁, 俄罗斯银行有权: (1)向信贷组织征收其交付的法定资本规模1%以内的罚款, 但不得超过最小法定资本额的1%;(2) 要求信贷组织采取财务健康化措施, 包括改变其资产结构、替换信贷组织领导人、实施信贷组织重组; (3) 调整信贷组织的法定指标,期限6 个月; (4) 禁止信贷组织从事其许可证规定的个别银行业务和开设分支机构, 期限1年; (5) 指派临时管理机构, 期限6 个月; (6) 禁止信贷组织实施重组, 如果其实施导致采取联邦《信贷组织破产法》所规定的信贷组织破产预警措施的话; (7) 建议信贷组织的创立者(股东) 采取旨在增加信贷组织法定资本规模以达到法定指标的行动。

  俄罗斯银行有权依照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规定的理由吊销信贷组织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

  信贷组织违规行为的追溯期为5 年。

  俄罗斯银行可能因其对信贷组织的罚款或其他制裁而被上诉至法院。

  第75条 俄罗斯银行为了查找威胁到信贷组织存款人和贷款人合法利益和俄联邦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情况而对信贷组织(银行集团) 的活动进行分析。当存在这些情况时, 俄罗斯银行有权采取本法第74条 规定的措施, 同时根据经理理事会的决议采取信贷组织财务健康化措施。

  第76条 为了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 俄罗斯银行有权向被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信贷组织派遣全权代表。在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工作期间只有在全权代表的同意下信贷组织才有权从事联邦法律许可的交易。从清理委员会建立或者仲裁法庭委派仲裁管理员之时起, 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停止工作。

第十一章 俄罗斯银行与信贷组织的相互关系

  第77条 俄罗斯银行与信贷组织及其协会和联盟之间相互配合, 在做出最重要的法规性决议时与它们进行协商, 做出必要的解释,研究有关银行活动调节问题的建议。

  第78条 为了与信贷组织相互配合, 俄罗斯银行有权吸收信贷组织的代表建立研究银行业务问题的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

  第79条 俄罗斯银行不对信贷组织的债务负责, 除非它接管了这样的债务。而信贷组织也不对俄罗斯银行的债务负责, 除非它接收了这些债务。

第十二章 组织非现金结算(略)

第十三章 俄罗斯银行的组织原则

  第83条 俄罗斯银行是实行垂直管理的统一的集权体系。俄罗斯银行体系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机关、结算—出纳中心、计算中心、随军金融机关、培训学院和其他组织。

  俄联邦共和国国家银行是俄罗斯银行的地方机关。

  第84条 俄罗斯银行地方机关不是法人, 无权颁布法规性决议, 没有经理理事会的允许无权发放银行担保、发行票据和其他债务。

  地方机关的任务和职能由经理理事会批准的《关于俄罗斯银行地方机关的决议》确定。

  第85条 根据经理理事会决定, 可在几个联邦主体内共同建立一个俄罗斯银行的地方机关。

  第86条 按照本法、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银行的法规, 俄罗斯银行的随军金融机关从事银行业务。

  第87条 撤销俄罗斯银行必须通过修正联邦宪法的相应联邦法律。

第十四章 俄罗斯银行的职员(略)

第十五章 俄罗斯银行的审计(略)

第十六章 结束语(略)

  (原载: http://www.cbr.ru 徐向梅译)

  (责任编辑: 农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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