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独立以来之所以能一直保持政治稳定,与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有很大关联。土库曼斯坦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围绕投资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展开。其中,投资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转轨后的土库曼斯坦和其他中亚国家一样,从主观上讲都力争改变投资环境,意识到法律法规对保护外来投资的重要性,并注意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协调。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立法速度也较快,规定了投资活动以及对外经济关系的准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状况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和吸引外资,加快国内经济的振兴,土库曼斯坦国家议会在独立后不久,即1992年5月便通过了一部关于在土从事经济活动的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外国投资法》和与参与对外贸易包括易货贸易的公司密切相关的《对外经济活动法》及对于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国公司或投资于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外商十分重要的《外国特许权法》。
1993年11月26日,在发布的《总统关于保障外国投资和资本的决议》中,又对上述法律进行了增补。
1993年10月,土通过《外国租赁法》和《工商会法》; 1994年9月23日,颁布了《土库曼斯坦商品和原材料交易所法》; 1994年11月,土总统尼亚佐夫签发了《关于调节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的决议》,该决议批准了《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办事处和代办处办理国家登记程序条例》; 1996年6月,又颁布了《土库曼斯坦外资项目登记、批准及监督实施条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外资的使用和管理。
土库曼斯坦注意借鉴别国经验,把创办经济特区视为吸引外资、发展合资企业的主要方式之一。1993年10月,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自由企业经济区法》。根据这一法律,全国5个州共设立了7个自由经济区。
(二)投资管理体制
土库曼斯坦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局成立于1996年4月,隶属于总统。其主要职能是:对投资项目进行专家鉴定;对投资项目进行注册并颁发许可证;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方向;在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时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对外资企业进行注册。为整顿国家核算和法人注册,完善吸引外资工作和实施国家对外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土库曼斯坦总统于2006年9月8日签署命令,撤销直属总统的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局,其职能划归经济和财政部。由此,土库曼斯坦经济和财政部成为引进外资最主要的管 理机构。
(三)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
土库曼斯坦外资立法主要规定了外国投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的形式及方式、外资企业的资本构成、投资的限制、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投资的保障以及投资争端的解决等内容。
1.外国投资的范围
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国家、外国法人和公民)向土境内的企业及其他生产型项目投入各种形式的财产(货币、物资)及知识产权。
2.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形式及方式
外国投资者在土境内投资的具体形式有:外汇及其他货币财富、土库曼斯坦境内流通货币;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资产;股票、债券及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资产债权;任何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所取得的经营活动的权利,包括勘探、加工、开采或使用自然资源;有偿服务;土库曼斯坦法律未予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土境内投资的方式有:以与土库曼斯坦企业合资或独资建立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以获取土库曼斯坦现有企业、获取动产和不动产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直接获取财产或以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单独或参股土库曼斯坦法人或自然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租赁使用土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获得其他财产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3.外资企业的资本构成
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建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只要外国投资者在一个日历年内平均占有不少于其所声明的注册资本的20%或投资绝对额达到土库曼斯坦内阁所规定的标准,则被视为外资企业。
4.外国投资活动的法律依据
与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由《土库曼斯坦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以及土库曼斯坦现行的其他法规和国际条约调节。如果土库曼斯坦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议所确定的规则与土库曼斯坦的法规不一致,则以国际条约或协议的规定为准。
5.外资企业(外国参股法人)的建立
外国参股法人在《企业经营法》、《股份公司法》、《外国投资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下,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程序建立。
6.对于外国投资的限制
如果外国投资项目不符合卫生保健、环境保护及土库曼斯坦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标准,则不予注册。
7.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主要有:除土库曼斯坦法律禁止的领域外,可依法自主决定投资的项目、种类和方向,并为实施投资选择法人和自然人;依法按照合同规定参加有关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有权向国外自由汇出财产,外汇、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的汇出程序由土库曼斯坦外汇调节法确定;外国投资者纳税后的剩余利润由其自行支配,包括在土境内进行再投资;有权在土库曼斯坦银行开立土库曼斯坦货币及其他国家货币往来账户和结算账户;有权将土库曼斯坦货币在土外汇市场上兑换成外汇;对其有形和无形资产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投资者对此拥有自主权;国家按照协议授予外国合法实体和自然人使用土地、自然资源、其他资产和经营企业的权力(这对于投资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外国投资者十分重要),外商通过竞争可获得特许权,特许权的优惠期限最短5年,最长40年。
外国投资者的主要义务有:遵守土库曼斯坦境内现行法律;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投资项目应接受鉴定,包括投资方案和规划、技术经济可行性和项目建议的经济技术核算,该鉴定由国家鉴定局实施。
8.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保障
对外国投资实施法律保护。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外国投资受到包括《外国投资法》及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生效的其他法规和国际条约的保护。在《外国投资法》变更或恶化的情况下,可按外国投资者的要求将其投资注册时适用的法律保持10年不变(除非后来的法律包含更多的优惠规定)。
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外资的法律待遇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所享受的优惠不应低于土库曼斯坦本国法人及公民对财产权、其他产权和投资活动所享受的优惠。
对外资不得实行国有化,国家机构不得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资产,在外国投资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其财产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没收。
对外国投资者收回财产提供保证。当投资活动终止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在6个月内归还其投资,以及按当时市场价格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归还其所得。
对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土库曼斯坦法律承认并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包括科研成果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及其他发明权、外观设计权、专有技术权和商业 秘密权等,以使投资者免于遭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
对外国投资者的物质损失赔偿及亏损补偿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有权按法律程序对由国家机关和企业负责人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赔偿数额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或在独立检察官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财产和风险保险。外国投资者在自愿基础上,可酌情办理财产和风险保险,办理保险的机构为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
9.外国投资者争端的解决
外国投资者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争议,可提交土库曼斯坦法院或根据双方协议提交 第三国法院审理。
如果土库曼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了审理争端的其他规则,则采用国际条约所确定的规则。
(四)投资立法特点
土库曼斯坦的投资立法有下列特点:
1.投资形式灵活多样
《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各种投资形式,便于投资者自由选择。
2.对外资的保护较强
(1)待遇优惠。土库曼斯坦保障投资主体的权利,保护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投资。土库曼斯坦国家法律保证为所有的投资者提供相同的投资环境,明确了投资回收的规定和程序,《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对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外资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受本投资法、土库曼斯 坦其他法令和国际条约的保护。关于外资的法律待遇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待遇,规定不得低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公民所享受的财产权、其他产权和投资活动的待遇。这种对外国投资的国民待遇的规定有利于吸引外资,发展国家经济。
(2)制度长效。为吸引外资,土库曼斯坦甚至考虑到了投资法律适用的有条件的溯及既往的问题,这个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出现了“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既然有了新法,那么自然适用新法,旧法与新法不一致的规定当然失效。对此,土库曼斯坦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规定了“可按外国投资者要求将其投资注册时适用的法律保持10年不变”,也就是说,如果外国投资者提出要求,愿意继续适用自己到土库曼斯坦投资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投资有关事宜,则国家对投资者的要求应予以支持,这就是第二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投资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且这个效力可保持10年。这样的规定,对投资者来说,可谓吃了定心丸。对像中亚五国这些新独立的国家而言,由于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很容易出现法律法令朝令夕改的问题,所以这样的规定对增强投资者信心是十分有效的。
(3)外资所有权保障。《外国投资法》对外资所有权变更的国家干预的适用条件作了非 常明确的规定,外资所有权的变更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时”,对外资所有权变更的程序也明确规定为“仅可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所有权”。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支配、银行账户的开设等都作了有利于投资者的规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保证投资者在投资活动终止时能够要求土库曼斯坦国家返还其投资,并且对返还期限也作了限定——6个月。如此,以法律形式解决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即使在土库曼斯坦投资没有赚到钱,至少可拿回投资。
(4)外资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中的规定也涉及对外国投资者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投资法列出了包括文艺作品著作权、科研成果权、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权、专利权和其他发明权、工业设计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权、商名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并规定:“保证保护这些权利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犯”。在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调节中规定:外资法人(企业)和其职工之间的知识产权根据彼此间签订的合同进行调节。合同中应规定其职工转让专利权时法人(企业)应对其在物质、生产和社会保障方面予以保障的责任。如未签订类似合同,则专利属于发明人,法人可根据与发明人即专利拥有人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条件使用该项发明。
有关机构在上述合同提交之后将发明、工业设计和商标专利转交给法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专利发明人的保护。
3.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
为吸引外资,土库曼斯坦采用了各种鼓励和扶持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税收优惠上。
给予外资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具体如下:(1)海关优惠:对运入土库曼斯坦作为外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投入的财产和用于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财产免征关税和进口税。
对外资法人(企业)运入土库曼斯坦供外国职员自用的财产免征关税。当外资法人(企业)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时,有权根据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相当于外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重数量的自产产品(工程、服务)。外资法人(企业)有权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产品(工程、劳务)。在缴纳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税费后,外资法人(企业)可自行支配其出口自产产品所得的外汇收入。
(2)税收优惠:外资法人(企业)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和程序缴纳利润税。在首批投资回收期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所进行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外资法人(企业),免缴红利税,企业免征利润税。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外资企业,在首批投资回收后,对其再投资的部分予以免税。土库曼斯坦内阁可规定给予外资法人(企业)的其他优惠。企业纳税、金融和商业活动是否合法由土库曼斯坦国家税务机关和授权机构进行检查。土库曼斯坦《自由企业经济区法》规定:自由企业经济区内的企业所产商品无需配额和许可证(内阁另有规定的某些产品除外);向自由企业经济区内进口商品(服务)无需配额和许可证(专门条约和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向自由企业经济区内进口的商品和其他财产,免征关税;从自由企业经济区内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商品和其他财产,免征关税(不包括原产地为国外的商品和财产);在自由企业经济区内,土库曼斯坦或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签订租约后3年内免征土地租金;自由企业经济区内合资企业的外方在向境外汇出所得利润时免征税款;在自由企业经济区内,所有商品和服务实行自由价格制度。
4.对外国投资有一定的限制
规定外国投资不准投向其立项和使用不符合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卫生保健、环保及其他标准的项目。外国投资者生产的产品和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得低于土库曼斯坦法定要求。这些规定对保护本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定作用。
主要参考书目:
1.赵华:《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中国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经商处, 2007年7月6日。
2.赵华:《土库曼斯坦引资政策》,新疆贸促网站,2007年7月5日。
3.《土库曼斯坦对外贸易情况》, http: //www.mof-com. gov. cn
4.新疆中亚科技经济信息中心、新疆对外贸易经济信息中心编:《中亚五国及俄罗斯经贸法律法规汇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责任编辑:农雪梅)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学院法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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