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议会简介(四)-凯发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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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议会简介(四)
张宁 来源:中国俄欧亚研究网 2015年08月11日

  (三)两院联席会议 

  1.哈宪法规定,由议会上下两院各自审议,无须两院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

  (1)任命2名宪法委员会委员;任命2名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任命3名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

  (2)根据宪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即当总统不能履职时,组建有关审议小组),派出审议小组一半成员。

  (3)选举两院联席委员会的一半成员。

  (4)终止议员资格,根据最高检察院提议,决定有关取消议员豁免权问题。

  (5)在职权范围内举行议会听证会。

  (6)根据议会某院(上院或下院)三分之一议员提议,听取政府成员汇报。根据听证结果,若该成员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经议会某院过半数议员同意,可提请总统解除该政府成员职务。若总统不同意,则自第一次弹劾之日起6个月内,若某院再次以过半数议员通过弹劾决议,则总统必须解除该政府成员职务。

  (7)建立协调和工作机构。

  (8)通过机构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组织内部工作程序决议。

  2.哈宪法规定,须经议会上院和下院联席会议讨论的国家重大问题或事件包括:

  (1)根据总统提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2)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 督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议会不通过政府预算执行报告,意味着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3)应总统要求,并经上下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可授予总统不超过1年期限的立法权。

  (4)决定战争与和平。

  (5)根据总统提议,通过有关动用武装力量履行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的决议。

  (6)听取宪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宪法法制状况的年度咨文。

  (7)组建两院联合委员会,任免委员会主席,听取委员会活动情况报告。

  (8)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能。

  3.哈宪法规定,须经两院审议,但不需通过联席

  会议,而是先提交议会下院,再经议会上院审议的宪法性法律和法律包括:

  (1)批准中央预算,以及中央预算的修改和补充;

  (2)确定和取消国家的税和费;

  (3)确定有关解决国家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

  (4)确定国家奖励,确定荣誉的、军队的和其他称号,确定职务等级,确定外交职衔,确定国家象征;

  (5)决定有关国债,以及由国家提供的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问题;

  (6)决定大赦问题;

  (7)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

  4.哈宪法规定,须先提交议会下院,再经议会上院审议的其他事项包括:

  (1)审议有关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2)若总统就某法案提出反对议案,则议会需在 一个月内就该法案进行再次审议和表决。规定期限内议会若不审议,则总统的反对议案视为通过。如果议会上下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再次赞成该法案,则总统须在一个月内签署该法案。议会两院中只要有一院通过总统的反对议案,则该法案视为未获通过,总统的反对议案视为通过。若总统的反对议案是针对有关宪法性法律,则需议会上下两院各四分之三议员赞成方视为通过。

  (3)提议举行全民公决。

  (四)立法程序 

  宪法规定:议员、总统、政府享有法律提案权。总统有权确定立法优先方向。总统有权提请议会紧急审议有关法案,议会须在一个月内审议并表决。若议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审议,则总统有权发布相关总统令,该总统令具有法律的地位和效力,直至议会经法定程序通过新的相关法案。通过宪法修正案须获得上下两院各四分之三议员赞同,通过宪法性法律须获得上下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赞同,通过一般法律须获得上下两院各过半数议员赞同。

  一般性法律草案先由议会下院提出和审议,经下院多数议员审议和通过的法律草案可转交议会上院审议,上院须在60天内进行审议,经过上院多数议员通过的法律草案即为法律,并在10天内交总统签署。若上院以过半数驳回法律草案,该草案应退回下院。若下院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草案,则草案须再次提交上院复议和表决。上院在本届会期内不得再将议案返回下院审议。若法律草案经上院过半数作出修改和补充后转交下院审议,下院以过半数通过上院的修改和补充案,则该法律草案视为通过。若下院以过半数反对上院的修改和补充,则上下两院通过协调程序解决意见分歧。

  宪法性法律草案由议会下院提出和审议,经下院三分之二多数议员审议并通过的法律草案可转交议会上院审议,上院须在60天内进行审议,经上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法律草案即为宪法性法律,并在10天内交总统签署。若上院以过半数驳回法律草案,该草案应退回议会下院。若下院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草案,则草案须再次提交上院复议和表决。上院在本届会期内不得再将议案返回下院审议。若法律草案经上院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修改和补充后转交下院审议,下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上院的修改和补充案,则该法律草案视为通过。若下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反对上院的修改和补充,则上下两院通过协调程序解决意见分歧。

  只有当政府提供充分论证报告的情况下,议会方可通过有关减少国家收入或增加国家支出的法案。若总统经法定程序向议会下院提交此类法案,则无须政府的结论报告。

  如果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未被通过,总理有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对该问题的表决须在问题提出的48小时后进行。如果议会上下两院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各未获过半数通过,则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视为议会通过。政府行使这种权力在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优先顺序和紧急审议。总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议会: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两次否决对总理的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其他国家机构之间产生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但在实施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期间、总统任期的最后6个月内以及上届议会解散后1年之内,不得解散议会。

  总统与议会关系 

  为确保哈国内政局稳定,哈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⒈若总统出现意外。哈宪法第48条规定:总统提前解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履行代总统权力的顺序依次是上院议长、下院议长、政府总理。同时,代总统须在3个月内组织新总统选举。

  哈宪法第47条规定:因健康状况而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总统可提前解职。此时,议会需组成审议委员会,由上下两院各派相同数量议员和医学专家组成。赞同解除总统职务的议案须由议会上下两 院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并经宪法委员会确认符合宪法程序认可。

  总统须对自己履职期间的行为负责。议会只能对总统的叛国行为提出弹劾。此时,须由议会下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提议,并经下院过半数通过方可提起弹劾案。弹劾案由议会上院审议,经上院过半数通过后,提交上下两院联席会议审议。两院联席会议依据最高法院的有罪判决和宪法委员会关于符合宪法程序的结论,以各院四分之三多数表决通过,弹劾案视为通过。若弹劾案自提起之日起2个月内未获通过,则该案视为失效。若弹劾案被否决或失效,则提起弹劾案的议员失去议员资格。在总统作出提前终止议会上院或议会下院职能后,议会不得对总统提起弹劾案。

  ⒉若总统任期内退休。哈2000年7月20日通过《首任总统法》,规定首任总统终身领导哈萨克斯坦人民大会;终身担任宪法委员会委员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终身享有就国家建设、对内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等问题向国民、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发表倡议的权力,相关机构和负责人必须对首任总统的倡议予以认真研究;除叛国以外,不得对首任总统为履行职责而作的一切决定和活动追究任何责任。这部法律意味着,即使纳扎尔巴耶夫在总统任职期间辞 职,仍可凭“首任总统”的身份实际掌控国内政权,凭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掌控强力部门。

  ⒊政府总理人选。总理是哈第二号人物(依礼宾排序),地位仅次于总统,高于上院议长(第三号人物)。哈宪法第56条规定,总理由总统与议会下院多数党团(过半数)协商后提名,并由议会下院过半数选举产生。

  哈第五届议会下院107个议席中,执政的“祖国之光”党拥有83席,总统大女儿达里嘉任下院副议长,同时兼任执政党“祖国之光”议会党团负责人。这意味着,政府总理人选实际上由纳扎尔巴耶夫的大女儿监控。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带一路”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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