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俄须知-凯发总代

||||||
当前位置 >> 凯发总代 >> 正文
文件、证书的认证
来源:2006年02月08日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2010年05月14日

2006年02月08日 来源: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交往中公认的准则,如果各国立法和废除认证程序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一个国家境内开具的文件、证书在按照所规定办法对其认证以后可提交给另一个国家境内审核。

  俄中两国之间的现行认证程序

  文件、证书认证包括,确认文件、证书符合所在国立法,认定在文件、证书上公职人员的签字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真实性。

  文件、证书的领事认证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文件、证书认证的基本规则是,俄罗斯境内各机构为提交给外国当局开具的俄罗斯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而外国机构开具的、用来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驻这些国家的领事机构负责。

  如果公民不知道或不遵守上述规则,那将导致没有得到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证书流入俄罗斯联邦境内。这种文件、证书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不会得到俄罗斯机构的审核。

  公民和法人在向俄罗斯联邦提交必要的外国文件、证书时,应当确信,他们的文件、证书是正确办理的,因为他们需要亲自在文件、证书出具国的相应机构和俄罗斯驻这个国家的领事机构办理后续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只能受权认证俄罗斯提交他国的文件、证书。提交认证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副本。

  法人和自然人的文件、证书只有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了国家登记,才能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

  例如,某股份公司的章程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文件已在俄罗斯国家机关登记,上面印有登记标识和印章。

  再例如,产品产地证书可以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证书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而不是制造商本身为产品出具的。

  换言之,法人或自然人在没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出具的文件、证书不能公证副本进行认证。

  这类文件、证书认证时必须提交原件,上面需附上相当于文件性质的、且经过公证的文字内容。

  由俄罗斯向他国提供的文件、证书的认证按以下次序进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证处——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莫斯科大卡列特内街10号)——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莫斯科涅奥帕利莫夫斯基1街12号)。

  在个别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可以向申办人索取认证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领事司根据俄罗斯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收取文件、证书的认证费用。

  在领事司对文件、证书进行认证之后,文件、证书交由当事国(即将使用这些文件的国家)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其内容会给俄罗斯联邦利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证书不予认证。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护照及其替代证件以及与商业和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发票、商品过境单据、供货和劳务协定、各种完工证明、结算单、报关单等)。这些文件、证书在国际交往中无须认证就得到承认。

  前已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由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在将文件、证书提交俄驻外领事机构认证之前,它们需要先由驻在国外交部或者是位于俄罗斯领事机构领事工作辖区的其他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

  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应验证驻在国外交部或是其他官方授权机构的印章和公职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俄驻外领事机构的文件、证书的认证工作由该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指定的领事工作人员负责。

  一般情况下,文件、证书使用外文,但文件、证书上的认证签注使用俄文。签注有登记号,注明日期,领事工作人员的签字应当字迹清晰。

  必须指出的是,领事机构对文件、证书的俄文译件进行的公证不能取代该文件、证书的认证。

  领事机构认证过的文件、证书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妥善的翻译。

  领事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向相关自然人和法人征收领事认证费用。

  外国相关国家机构和俄罗斯驻该国领事机构对提供给俄罗斯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予以解决。

凯发总代的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 邮编:100007 信箱:北京1103信箱
电话:(010) 64014006 传真:(010) 64014008 e-mail:web-oys@cass.org.cn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