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凯发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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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学会章程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association for russian, east european & central asian studies.

缩 写:  careecas

第二条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是由全国从事俄罗斯、东欧和中亚各国问题研究的科研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全体会员,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挂靠单位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社团管理办法》,代管单位加强对代管学术社团的领导,健全社团管理制度机制。

(一)本团体理事会换届应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党委指导下进行。如需届中更换会长、副会长人选,需上报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党委审批;

(二)本团体每半年向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党委汇报工作一次,内容包括:意识形态情况、重大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学会财务开支情况等;

(三)本团体党支部应按照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党委对所党支部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向所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在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3号东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内。

 

第二章  凯发总代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凯发总代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及报告会、专题讲座、座谈会;

   (二)组织资料、调查报告、论文、专著、译著及其他研究成果的交流,积极向出版单位推荐有价值的著作,评选本学界优秀成果;

   (三)组织协调全国各地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对国家迫切需要的重大课题的研究;

   (四)以学会名义邀请国内外有关学者讲学,并联系选派我国学者出访;

(五)与国外的有关学术团体建立经常的业务联系;

(六)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践行本团体宗旨,无违法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推荐。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审批;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本团体理事及常务理事推选的程序是:

(一)本团体理事应当具有学会会员资格,系会员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学会领导、分会领导和各省属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领导人选除外),长期在国(境)内工作,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能够积极配合学会工作。本团体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或本团体会长特别提名,由本团体领导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单位会员的理事推荐名额由本团体秘书处按照单位会员的学术地位和配合学会工作的情况确定。本团体理事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按本团体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本团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本团体常务理事应当具有本团体理事资格,能够大力支持本团体工作。本团体常务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或学会会长特别提名,由本团体领导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按本团体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可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个人会员、理事及常务理事进行细化管理。该管理办法的内容不应与本团体章程相矛盾,并经本团体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章  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系被《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年鉴(或年度报告)》收录的本学界学术研究单位。连续两次不被《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年鉴(或年度报告)》收录的学术研究单位失去单位会员资格。被《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年鉴(或年度报告)》再次收录的失去单位会员资格的学术研究单位重新获得单位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可以向本团体申请成为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本团体领导根据申请单位的学术影响力和对本团体工作的支持情况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处负责组织单位会员的管理,包括组织编撰《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年鉴(或年度报告)》、组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任期一般与理事会同步。在出现政治问题、违法问题以及未缴纳会费等情况,本团体有权终止其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作为学会的行政依托单位系担任本学会会长单位。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单位会员均有权申请与学会联合举办学术活动,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可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单位会员的进行管理细化,但该管理办法不应与本团体章程条款相矛盾,并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本团体秘书处及各机构的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组织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七)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凯发总代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凯发总代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011月经第九届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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