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1993 年 12 月 12 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该宪法奠定了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宪法基础。其主要表现,一是指明了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二是用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前进方向不动摇,三是确认半总统制,授予总统极大权限,以加快资本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进程。
【关 键 词】 俄罗斯 宪政制度 宪法修改程序 半总统制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 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晓毅,1988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郑州 450001)
2003 年 10 月 3 日,即 1993 年十月事件的十周年纪念日[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关报《俄罗斯报》用头版头条大字谈俄罗斯联邦宪政建设的宪法基础写了“革命结束”四个大字。紧接着,又用大字通栏谈俄罗斯联邦宪政建设的宪法基础宣布: “俄罗斯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 1991 年八一九事件为开端,以 1993 年十月事件的胜利而结束”[2]。1993年11 月10 日公布并交付全民讨论,1993 年12 月12 日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奠定了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宪法基础。其主要表现,一是 指明了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二是用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前进方向不动摇,三是确认半总统制,授予总统极大权限,以加快资本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进程。
一 指明了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现行宪法”) 除简短的序言外,共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正文》,共包含 9 章 137 条,第二编为《最后条款和过渡性条款》[3]。第一编《正文》中的第一章为《宪政制度的原则》。该章把资本主义宪政国家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或者虽未明文规定,但用宪 法惯例确认的基本原则,总共 28 项都列入了自己的条文中。应当指出的是,它们不是对已经取得的革命胜利成果的确认,而是指明了俄罗斯联邦今后的前进方向,所以具有明显的纲领性特点。这些基本原则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下述六类:
( 一) 确认国家阶级性质的原则
现行宪法仿效资本主义宪政国家宪法,用“民主国家”、“人民主权”等词句,来掩盖自己的国家阶级性质。例如,现行宪法第1 条宣布,“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实行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4]。又例如,第3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多民族的 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载体和权力的唯一源泉。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拥有的权力均来自于人民,又属于人民。
( 二) 确认人和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则
1. 人和人的权利自由是最高价值原则。现行宪法第 2 条重申,“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同其他社会价值相比,具有最高价值。
2. 国家和公民相互承担责任原则。苏联时期的宪法仅强调公民对国家承担责任、义务。现行宪法不仅强调公民对国家承担责任、义务,而且强调国家对公民承担责任、义务。
3. 联邦国籍依据联邦法律取得或丧失原则。1991 年 11 月 28 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了自己的国籍法[5]。之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该法从人的国籍权以及国家和公民相互承担责任出发,首次规定禁止剥夺公民的国籍。现行宪法第6 条确认了联邦国籍依据联邦法律取得和丧失原则。同时,它把禁止剥夺公民的国籍上升为宪法原则。
( 三) 规定权力和法之间关系的原则
1. 法治国家原则。宪法第 1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是法治国家。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学家的观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应该是法律至高无上,实行权力的分立,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组 织和活动,国家承认人的权利与自由生而有之并承担维护和捍卫它们的义务。在众多标准中,法律至高无上是最重要的标准[6]。
2. 联邦宪法至高无上原则。在统一的联邦国家里,联邦宪法应当是至高无上的。现行宪法第15 条第 1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部领土”。“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和其他的法律文件,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联合组织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 联邦宪法具有直接效力原则。现行宪法第 15 条第 1 款首次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直接效力。其主要表现: 一是宪法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直接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和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宪法诉讼案。二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款明文要求制定颁布联邦法律[7]。联邦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颁布联邦法律,使有关宪法原则具体化。
4. 未正式公布的法律不得执行原则。现行宪法在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原则》中规定,法律应当正式公布,未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未经正式公布均不得适用。1994 年 6 月 14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批准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文件公布和生效程序法》进一步规定,一切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文件的全文,均应当在《俄罗斯报》或《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上首次公布。它们一般自公布之日起的 10 日后生效。但法律和文件本身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8]。同时,经过修改补充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会议两院文件的全文,应当再次正式公布。
5. 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则高于联邦法律原则。现行宪法第 15 条第 4 款首次宣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该条款还规定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则高于联邦法律的原则。按照此项规定,在联邦国际条约签署前后制定的联邦法律或联邦主体法律,只要与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相抵触,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 四) 反映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
1. 联邦制原则。现行宪法第 1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是联邦制国家。自 1917 年十月革命胜利到 1993 年,俄罗斯的联邦制经历了三种形式[9]。第一种俄罗斯联邦制建立在自治基础上,由 1918年宪法予以宣布; 第二种是由成员国组成的苏联联邦制,由成员国签署成立条约的形式予以宣布。第三种是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制,由 1993 年宪法予以宣布。目前的俄罗斯联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邦制。
2. 联邦主体多样性原则[10]。与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联邦制不同,俄罗斯现行联邦制的特点是联邦主体的多样性。按照现行宪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组成。上述联邦主体以是否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国家为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家( 共和国) 和类国家组织两类。类国家组织又可以划分为区域性国家组织(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 和民族国家组织( 自治州、自治专区) 。
3. 联邦结构建立的原则。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下述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 1) 联邦国家完整原则。( 2) 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原则。( 3) 联邦和联邦主体划分管辖对象和权限原则[11]。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了联邦的管辖对象,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共同管辖对象以及联邦主体的“剩余权力”。( 4) 各族人民平等和自决原则。与联邦和联邦主体实行分权原则相适应,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并享有自决权[12]。( 5) 各联邦主体平等原则[13]。
4. 仅联邦为主权国家原则。1993 年宪法在总结苏联解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规定,仅俄罗斯联邦是主权国家,拥有一切主权国家应当拥有的权力。与苏联时期的 1978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比,它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不是主权共和国,取消了各共和国为主权国家的规定,剥夺了各共和国享有的自由退出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 五) 规范权力机关模式的原则
1. 共和制原则。按照现行宪法第 1 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实行共和制。现行宪法第四章 ~第七章则进一步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半总统制共和国。
2. 三权分立原则。在俄罗斯联邦,1990 年 6月 12 日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宣言》首次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14]。
1992 年 4 月,在对 1978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第 7 次修改补充时,首次把三权分立提到宪法原则高度。三权分立原则也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例如,现行宪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执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然而,该原则对于地方自治机关例外[15]。
3. 地方自治原则。现行宪法第 12 条明确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1995 年 8 月 28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依照上述宪法原则签署批准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16]。上述现行宪法和法律为各联邦主体通过新的地方自治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目前已实行地方自治[17]。但是,由于缺乏财政基础,地方自治往往流于形式。因此,俄罗斯联邦于 1997 年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财政基础法》[18]。目前,其地方自治制度正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4. 多党制原则。现行宪法第 13 条第 3 款宣布,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1995年 4 月 14 日和 2001 年 7 月 11 日,俄罗斯联邦先后通过了《社会联合组织法》[19]、《政党法》20]。政党法规定了政党的成立和地位、政党活动及其监督、政党的改组和取缔,使俄罗斯联邦政党制度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5、意识形态多元化原则。意识形态多元化是政治多元化、多党制的意识形态基础。现行宪法 第 13 条规定不仅承认政治多元化、多党制,而且承认意识形态多元化。其第 2 款还进一步规定:任何意识形态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 六) 反映社会经济制度类型的原则
1. 多种所有制受同等保护原则。为了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现行宪法取消了国家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原则,确认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并受同等保护原则。
2. 土地等自然资源可以私有原则。现行宪法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地方所有,也可以是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 产。第 36 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及其联合组织有权拥有私人土地。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支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得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 保障统一市场原则。现行宪法在俄罗斯联邦制宪史上,首次把经济活动自由、经济空间统一、鼓励竞争提到宪法原则的高度。为了把上述宪法原则具体化,规定稳定的经济流通原则,俄罗斯联邦还先后颁布了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新《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等。
4. 社会国家原则。现行宪法首次使用了”社会国家”的概念。例如,其第 7 条第 1 款宣布,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此外,第 7 条还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社会政策的基本任务和基本方针。
5. 非宗教国家。非宗教国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14 条宣布,俄罗斯联邦是非宗教国家。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信仰的宗教。宗教联合组织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97 年9 月 19 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联合组织法》[21]使上述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
二 用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前进方向不动摇
与苏联时期宪法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首次明文规定,该宪法各章条款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22]。其中,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原则》,指明了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该章的最后一条,即第 16 条,在俄罗斯联邦( 苏联) 制宪史上,首次规定了该章条款在宪法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例如,“宪法的本章条款,是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原则”。“本宪法的任何其他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原则相抵触”。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的政治航船不转向,“不走回头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16 条还规定,“宪法的本章条款”,“非依照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具体地说,该宪法为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原则》规定了三种宪法修改程序中最为严格的一种修改程序,即宪法重新审议的程序[23]。该重新审议程序大致上包括三个阶段: 宪法重新审议案的提出阶段、联邦议会两院做出关于支持重新审议案决议的阶段、召开制宪会议或举行全民公决阶段。
( 一) 宪法重新审议案的提出阶段现行宪法第 134 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 代表机关) 、1/5 的联邦委员会成员以及 1/5 的国家杜马代表,有权提出关于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的建议。在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现行宪法第 134 条规定的宪法第一章条款重新审议案的主体,与第104 条规定的立法提案权主体有所不同。其主要表现有两点: ( 1) 1/5 的联邦委员会成员联名以及1 /5 的国家杜马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关于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的建议,而联邦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家杜马的每个代表都有权提出立法提案。( 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其管辖问题方面拥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它们没有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的建议权。这就是说,现行宪法第 134 条规定的,有权提出关于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建议的主体范围更小。
( 二) 联邦议会两院作出有关决议阶段依照现行宪法第 104 条的规定,联邦议会两院共同拥有立法权。具体地说,国家杜马拥有通过联邦法律权,联邦委员会对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有表示是否赞成权。但是,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135 条的规定,对宪法第一章条款的任何修改,均不属于联邦议会两院的职权范围。联邦议会两院只有权对关于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的建议,表示赞成与否的权利。如果关于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的建议得到联邦议会两院 议员总数各 3/5 多数的支持,那么应当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召开制宪会议[24]。
( 三) 召开制宪会议或举行全民公决阶段从现行宪法颁布到现在为止,已经 19 年了。在此期间,俄罗斯联邦不仅未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制宪会议法》,而且从未将《制宪会议法草案》纳入议会的立法计划。因此,制宪会议的地位、组成和活动的程序仍然是未知数。这表明,俄罗斯联邦目前根本不允许重新审议现行宪法第一章的任何条款。
但是,应当指出,现行宪法第 135 条规定了制宪会议的主要权限和重新审议宪法第一章条款的基本程序,从而为今后制定颁布《制宪会议法》奠 定了宪法基础。例如,现行宪法第 135 条规定,制宪会议或者确认俄罗斯联邦宪法无需修改,或者拟定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新宪法草案由制宪会议以其全体代表的 2/3 多数通过,或者由制宪会议提交全民公决。
在后一种情况下,制宪会议关于将新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决议,得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制宪会议法》规定的程序,由制宪会议以其全体代表的 1/2 以上多数通过[25]。制宪会议关于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公决的决议,得送达俄罗斯联邦总统,并通报联邦议会两院。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收到上述决议及其附件之日起的 10 日内,得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相应询问。后者得审查进行上述表决时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将作出的相应决议送达俄罗斯联邦总统,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应决议,则应当予以立即公布。
如果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认定遵守了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必须自收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相应决议之日起的 15 日内,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如果俄罗斯联邦半数以上选民参加了全民公决,而且参加全民公决选民半数以上赞成新宪法草案,那么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被视为通过。与此相反,如果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认定违反了宪法规定,那么制宪会议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必须予以终止[26]。
2003 年 10 月 3 日,在俄罗斯联邦第 10 个宪法日的前夕,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刚卸任的第三任宪法法院院长马拉特·维克多罗维奇·巴格拉伊( 1997 ~2003) 在题为《宪法是合身的衣服》的访谈中,也谈到宪法修改的上述两种方式。巴格拉伊指出: “修改我国宪法的第一章和第二章,实际上等于通过一个新宪法。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这样。我们必须召开制宪会议,举行全民公决。”[27]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宪法第一章《宪政制度的原则》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保障了俄罗斯宪 政建设前进方向的不可动摇性。
三 确认半总统制以加快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进程
1958 年 10 月 4 日,在强人戴高乐的直接主导下,法国颁布了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它确立了半总统制。之后,俄罗斯联邦仿效法国,也采用了半总统制。但是,由于两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政治和经济局势不同,所以两国所确立的半总统制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俄罗斯联邦根据转型期的特殊国情,赋予其总统的权力比法国总统的权力大得多[28]。例如,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独立作出解散国家杜马的决定,不需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 总统不仅有权接受政府辞职,而且有权根据自己的动议决定政府辞职; 总统个人决定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总统发布命令,不需要总理或有关部长副署; 总统直接领导 13 ~17 个最重要的部和联邦局; 总统享有不受侵犯权等。实践证明,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俄罗斯联邦而言,确认半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权限,有助于实现平稳过渡,加快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建设[29]。
( 一) 总统在国家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 1991 年,依照多次修改的 1978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行政权的首脑”,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机关是俄罗斯联邦人 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30]。而现行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行使立法权,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及其他法院行使司法权。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元首,不属于三权体系中的任何一权[31],在俄罗斯联邦政治舞台上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表现在:
1.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保障。现行宪法第 80 条第 2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按照上述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对维 护俄罗斯联邦宪法、保护人权机制的正常运转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能实现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总统还有权对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侵害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文件采取法定措施。
2. 总统保障各种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现行宪法第 80 条第 2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采取措施,保障各种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和相互作用。按照上述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中起着某种“仲裁人”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国家权力机关活动协调人的作用。俄罗斯联邦总统“仲裁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以及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
( 二) 为保障总统职权不受侵犯而确认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
现行宪法第四章对总统的地位、职权、任期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总统的职权不受侵犯。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 318 章适用宪法修改的复杂程序。第 318 章条款修正案的通过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8、134、136 条予以规定,自然适用于第四章“总统”的内容。联 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生效程序法》将上述宪法规定予以具体化了[32]。
1. 宪法第 318 章条款修正案的提出阶段。修改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318 章条款的建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 代表) 机关、1 /5 联邦委员会成员、1 /5 国家杜马提出。建议应当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改法草案的形式提交给国家杜马。同时,还应当附具通过该修正案的书面理由。
2. 宪法第 318 章条款修改法的通过阶段。宪法第 318 章条款修改法的通过阶段,包括以下四 个阶段: ( 1) 国家杜马审议宪法修改法草案阶段。国家杜马以三读程序审议宪法修改法草案。宪法修改法草案若由国家杜马以其全体代表 2/3 多数投票赞成,被视为通过。被国家杜马通过的宪法修改法草案,得自被通过之日起的 5 日内送达联邦委员会。( 2) 联邦委员会审议宪法修改法草案阶段。联邦委员会必须审议国家杜马投票赞成的宪法修改法草案。如果联邦委员会以其全体代表3 /4 多数投票赞成,宪法修改法被视为通过。在联邦委员会否决宪法修改法草案的情况下,联邦委员会有权向国家杜马提出关于成立两院协商委员会的建议。( 3) 宪法修改法公布阶段。联邦委员会主席自通过宪法修改法之日起的 5 日内公布该法,以便家喻户晓。同时,要指出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的赞成日期。此外,联邦委员会主席得将该法送达各联邦主体立法( 代表) 机关审议。( 4) 宪法修改法由联邦主体赞成的程序。每个联邦主体的立法( 代表) 机关必须按照本机关独立确定的程序,在宪法修改法通过之日起的 1 年内审议该法,并且得自有关宪法修改法的决议通过之日起的 14 日内将决议送达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应当在各联邦主体的立法( 代表) 机关审议该法期满后的第一次例会上,以决议形式确定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审议结果。
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 代表机关) 在 7 日内,有权向俄罗斯联邦和最高法院控告联邦委员会的决议。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控告联邦委员会决议的情况下,上述联邦主体还应当将控告立即通知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已被各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关赞成的法律,应当在确定审议结果后的 7 日内,而在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应当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生效后,或在重新审理后,由联邦委员会主席送达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批准。
3. 宪法第 318 章条款修改法的生效阶段。宪法修改法的生效程序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 1) 联邦委员会确定各联邦主体审议结果阶段。被 2/3多数联邦主体立法机关赞成的宪法修改法,由联邦委员会主席在审议结果确定之日起的 7 日内送达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公布。( 2) 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公布阶段。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收到宪法修改法之日起的 14 日内,签署并公布该法。公布时,得指出宪法修正法的名称,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赞成日期,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签署日期以及登记号。宪法修正法的生效日期,为该法的正式公布日期。该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3) 俄罗斯联邦总统将修正案列入宪法阶段[33]。被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应当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文。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宪法修改法生效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正式公布附有宪法修正案以及指出该修正案生效日期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在宪法修正法未获得 2/3 多数联邦主体立法机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宪法的相同建议必须在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审议该法结果确定之日起的 1年以后才能重新向国家杜马提出。
( 三) 联邦宪法确认防止议会多数暴政机制
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半总统制,还包含了防止 议会下院多数暴政的机制。该机制是在总结1992 ~ 1993 年年底俄罗斯“两个权力中心”[34]同时并存的深刻教训基础上设计的,其任务是保证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整个国家政治舞台上占据主导地位。该机制的存在,使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一系列问题上拥有决定权力,有效地防止了议会可能出现的多数暴政问题,该机制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 在任命政府主席问题上拥有决定性权力。现行宪法第 111 条第 1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征得国家杜马同意后任命。该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政府辞职后的 2周内提出或者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被国家杜马否决后的 1 周内提出。国家杜马得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后的 1 周内,审议该人选。该条第 4 款又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当在国家杜马 3 次否决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后,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由于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总统能否连续 3 次提名某一人为政府主席的人选,总统可以根据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行的行为原则,连续 3 次提名某一人为政府主席人选。总统还可以在国家杜马连续 3 次否决政府主席人选后,第 4 次任命该人为政府主席人选,同时解散国家杜马,确定新的选举。可见,总统在任命政府主席问题上拥有决定性权力。国家杜马对总统任命政府主席活动的监督,仅是形式上的监督,起不了决定性作用。
2. 在组建俄政府问题上有决定性权力。俄罗斯联邦总统在组建俄罗斯联邦政府问题上拥有决定性权力,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指俄罗斯联邦虽然实行法国式的半总统制,但并未完全照搬其内容。与法国宪法规定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83 条第 3 项授予总统自主地决定联邦政府辞职的权力[35]。第二,是指总统任免联邦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副主席、部长) ,任免联邦政府其他机构( 国家委员会和各种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无须征得国家杜马同意。现行宪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导致国家杜马中的少数派组阁的现象发生。
3. 在决定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方面,有很大的选择权。现行宪法第 117 条第 3 项规定,国家杜马有权根据自己的动议,以其全体代表1/2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对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不信任案通过后,总统可以宣布政府辞职,也可以不同意国家杜马的上述决议。如果国家杜马在 3 个月内再次向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总统可以宣布 政府辞职,或者下令解散国家杜马,确定新的选举。
在议会对政府持不合作态度的情况下,现行宪法第 117 条第 4 项规定,政府主席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是否信任政府的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信任政府,总统得在 7 日内作出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或者下令解散国家杜马,确定新的选举。
4. 议会无权对政府个别组成人员表示不信任。俄罗斯联邦虽然是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但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国家杜马对整个政府表示不信任的可能性,而没有授权国家杜马对政府个别组成人员表示不信任[36]。1998 年,国家杜马中的多数派曾提出关于授权国家杜马对政府个别 组成人员表示不信任的宪法修正案,但未能获得通过。在现行宪法体制下,总统有权不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免政府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且总统直接领导外交部、国防部等 15 ~17 个部,国家杜马又无权对政府个别组成人员表示不信任。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向议会负责不具备多少实际内容。
5. 总统弹劾制的可操作性太差[37]。总统弹劾制是西方国家议会对违法犯罪的政府高级官吏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93 条确认了总统弹劾制,但它确认了一个比美国总统弹劾制更难以实现的总统弹劾制,弹劾总统 的根据只能是叛国罪和其他重罪。在弹劾程序方面,俄罗斯联邦不仅需要弹劾指控、指控认证和审理弹劾案三个阶段,而且规定第二三阶段加在一起不准超过 3 个月,否则无效。其实,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弹劾指控经认证阶段的法律基础尚未奠定。所以,国家杜马中的多数派通过启动总弹劾程序来解除总统职务,只能是“画饼充饥”。
6. 议会难以触动宪政制度原则。现行宪法为自己的宪法条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产生三种不同的修改程序。如前所述,现行宪法第一章《宪政制度原则》、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第九章《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的宪法修改程序极其严格。正因为如此,目前俄罗斯联邦实际上根本不允许重新审议现行宪法第一、二、九章的任何条款。国家杜马的多数派也就不可能动摇作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根基的宪政制度原则,也不可能动摇现行宪法设计的防止国家杜马多数专政机制。
7. 总统个人决定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现行宪法第 80 条第 3 项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个人决定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上述规定授予总统以全权,国家杜马中的多数派人数再多,也丝毫左右不了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38]。
四 结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社会转型时期,有必要设立一个强有力的总统,设立一个防止议会多数专政的机制。这有助于按照俄罗斯联邦实现平稳过渡,加快资本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进程。但是,防止议会多数暴政机制是以损害议会多数的意志和利益为基础的。这种机制必然引起议会多数的强烈反对。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 1997 年 1 月至 2000 年 1 月第二届国家杜马期间,以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为首的左派营垒占据国家杜马中的多数。它们曾多次要求修改宪法,要求叶利钦总统辞职,甚至坚持提出弹劾指控总统的建议。
在 21 世纪之初,在第三届国家杜马中,以俄罗斯联邦共产党为首的左派营垒不再占据多数。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普京总统支持的“团结”党不是排斥打击左派,而是抓住有利时机,同俄共议会党团建立起磋商联手机制。此种机制将保证第三届国家杜马任期内的政局稳定。但是,随着普京总统上任以后加强中央权力,维护联邦统一措施的成功实施[39],随着政治经济体制转轨任务的逐步完成,要求加强民主、扩大联邦议会两院权限的呼声会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联邦会议两院的权限将会有一定扩大,这不仅是俄罗斯政治民主发展的需要,也是未来俄罗斯联邦宪政建设的发展趋势。
〔本文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向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俄罗斯转型期司法改革研究》( 项目编号: 11bfx115)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 责任编辑 向祖文)
注释
[1]1990 年 6 月 12 日,在叶利钦担任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期间召开的第一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提出根据其宣布的原则起草新宪法的任务。第一次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还选举产生了以叶利钦为首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1990 年10 月30 日,在《列宁格勒晚报》上公布第一部新宪法草案。由于俄共的坚决反对,叶利钦放弃了于 1990 年 12 月召开非例行的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的计划。1991 年年底苏联解体后,制定新宪法的任务又被提上工作日程。由于在制宪工作中以叶利钦总统为 首的一方和以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的议会一方在新宪法应确认何种政权组织形式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俄罗斯联邦在1992 ~1993 年 11 月期间先后通过第二部新宪法草案( 1992 年 4 月 18日) 、第三部新宪法草案( 1993 年 7 月 12 日) 、第四部新宪法草案( 1993 年 11 月 10 日) 。1993 年 12 月 12 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新宪法。1993 年 12 月 25 日,俄罗斯联邦新宪法正式公布生效。详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2 年版,第 21 ~33 页。
[2]см. : 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3 октября 2003.
[3]см. :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5декабря 1993 года,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08 года.http: / / www. rg . ru /2009 / 01 / 21 / konstitucia – dok. html.
[4]1997 年 10 月 27 日,叶利钦签署第 1143 号总统令,决定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俄罗斯联邦政治极端主义委员会。详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第 378 ~379 页。
[5]см. : закон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о гражданстве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 ведомости съезда народныхдепутат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1992,№6,с. 243.
[6]详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第 28 页。
[7]联邦法律,包括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 普通) 法律。
[8]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о порядке опубликования ивступления в силу федеральных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х законов,федеральных законов,актов палат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собрания ( сизменениями на 22 октября 1999 года ) 》/ / собрание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n 8, 1994 год,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n 111,15. 06. 1994.
[9]第一种是 1918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的联邦制。当时的俄罗斯联邦不是由若干个成员国联合成立起来的,而是建立在自治的基础上。所以,当时的俄罗斯联邦不是由各成员国以签署条约的形式成立的,而是由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加以宣布的。第二种是苏联成立后的苏联联邦制。当时的苏联是由 15 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起来的,所以它以成员国签署成立条约的形式成立。应当指出,在苏联联邦制下,俄罗斯联邦作为其成员国保留了原来的联邦形式。苏联其他 14 个成员国则是单一制国家。第三种形式,是苏联解体后由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的联邦 制。
[10]目前,俄罗斯联邦是由 83 个联邦主体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在 83 个联邦主体中,有 21 个共和国,9 个边疆区,46个州,2 个联邦直辖市,1 个自治州,4 个自治专区。详见刘向文、张璐《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合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郑州大学学报》2007 年第 6 期。
[11]“管辖对象和权限”,在俄罗斯联邦法学著作中指”职权范围”。
[12]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享有自决权,但不享有自由退出权。
[13]这种“平等”主要表现在: 第一,各联邦主体都有权制定颁布自己的法律和其他立法文件。第二,各联邦主体的宪法( 宪章) 、法律地位平等和职权范围基本相同。第三,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各联邦主体一律平等。但是,应当指出,由于联邦主体划分为国家和类国家组织两大类,上述两类联邦主体的法律地位也有不同之处。
[14]см. : декларация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суверенитетероссийской советской федеративной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йреспублики. http: / /base. garant. ru /10200087 /.
[15]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宪法第 12 条规定,地方自治机关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所以,地方自治机关不实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
[16]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 об общих принципахорганизации ме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в 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 》/ / 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1995,n35,с. 3506.
[17]例如,在区( 市、市辖区) 、镇村居民点等行政区域单位,建立了地方自治机关。
[18]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 о финансовых основахме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рос. газ.30 сентября 1997.
[19]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 об общественныхобъединениях》/ / рос. газ. 25 мая 1995.
[20]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о политических партиях》/ /рос. газ. 11 июля 2001.
[21]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о свободе совести и орелигиозных объединениях 》/ /собран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1997,№ 39,с. 4465.
[22]см. :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5декабря 1993 года,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08 года.
[23]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九章规定的三种宪法修改程序,分别是最为复杂的修改程序、复杂的修改程序和简易的修改程序。简易的修改程序,只适用于第三章第 65 条第 1 款的修改,即各联邦主体名称的修改。因为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规定,修改各联邦主体的名称,属于相应联邦主体的专有权限。см.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25 декабря 1993 года,сизменениями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08 года.
[24]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95 条的规定,国家杜马议员总数为 450 人,联邦委员会议员总数为 166 人( 俄罗斯联邦现有 83 个联邦主体,每个联邦主体向联邦委员会派驻 2 名代表) 。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 3/5 多数为 270 人,联邦委员会议员总数的3 /5 多数为 100 人。см. :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от 25 декабря 1993 года,с изменениями от 30 декабря 2008года.
[25]см. : статьи 11 - 12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закон 《 о референдум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 россии ( сборник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 -правовых актов) . том 1 . под редакции о. е. кутафина. м. :юристь. 1999. с. 43 - 82.
[26]см. : статьи 11 - 12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закон《о референдум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7]см. : российская газета. 3 октября 2003.
[28]详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5 页。
[29]刘向文、王圭宇: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公民与法( 法学版) 》2009 年第 4 期。
[30]см. : конституция ( основной закон ) 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 - россии( принята на внеочередной седьмой сессииверховного совета рсфср девятого созыва 12 апреля 1978 г. ) .http: / / constitution. garant. ru / history / ussr - rsfsr /1978 / .
[31]从法律规定上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政治舞台上处于最突出的地位,或者说主导地位。而从实际政治生活来看,较夸张地说,他凌驾于三权之上。
[32]см. :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порядке принятия ивступления в силу поправок к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 / рос. газ. 10 марта 1998.
[33]2008 年 12 月 30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维杰夫先后签署联邦宪法性法律第 6 号、第 7 号两个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两个修正案: 一个是《关于改变俄罗斯联邦总统和国家杜马任期的宪法修正案》。第 81 条第 1 款的文本是: “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六年”。第 6 条第 1 款的文本是: “国家杜马每届任期五年”。另一个是《关于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监督权限的宪法修正案》。其内容如下: 1. 在宪法第 103 条第 1 款中补充了第 3 项。其内容是: “听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其活动成果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由国家杜马所提出问题方面的活动成果报告”。2. 修改调整俄总统法律地位的宪法第114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内容。该项文本如下: “拟定并向国家杜马提交联邦预算,保证联邦预算的执行; 向国家杜马提交有关自己活动成果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在国家杜马所提出问题方面的活动成果报告”。上述修正案由国家杜马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表示赞成,由联邦委员会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表示赞成。2008 年12 月 30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维杰夫签署批准,2008 年 12 月31 日公布并生效。
[34]关于俄罗斯“两个权力中心”的讨论,详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第 15 页。
[35]正是依照这一规定,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叶利钦在1998 年 3 月 ~ 1999 年 8 月不足 2 年的时间里,独立作出让 4 届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辞职的决定,从而导致 4 届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
[36]在议会制国家,议会不仅有权对政府表示不信任,而且也有权对政府的个别组成人员表示不信任。这是议会追究政府责任的重要措施。
[37]从 1991 年 6 月叶利钦当选第一届俄罗斯联邦总统到目前,只有一次对总统正式提出弹劾指控动议。详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第 162 页。
[38]在议会内阁制国家里,政府( 内阁) 的总政策必须获得议会批准。如果政府( 内阁) 的总政策未获得议会批准,往往导致政府的总辞职。
[39]刘向文: 《谈俄罗斯总统的全权代表制度》,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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