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0 来源:驻立陶宛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立陶宛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管局管理,并设有10个地区税务监管局。另外,海关署、环境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下属的国家社保基金、农业部等部门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目前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润税;企业和组织房地产税;土地税;国家自然资源税;石油及天然气资源税;污染税;领事税;印花税;集市场所税;公路监管及发展计划局特别税;遗产及捐款税;强制性健康保险缴款;国家土地及水体租赁税;担保基金会缴款;国家税;博彩税;工业财产注册税;白糖特别配额税;糖税;社会保险缴款。
(一)企业利润税
1、税率为15%,是欧洲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由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道路税,为弥补税收不足,2006、2007年分别加征4%和3%。生产农产品的公司,或超过50%的企业收入来自农产品生产的公司税率为0。在征税期营业收入低于500,000立特(144,900欧元)且员工不超过10人的公司利润税率为13%,特例除外。
2、对以下外国公司在立陶宛境内获得的收入,实行10%的税率:
--合法的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有价证券(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有价证券除外)、债券及与之相关的发行收入,存款和再贷款的利息收入除外;
--利润分配所得;
--出版及与之相关的收入;
--出让工业产权的收入;
--提供技术诀窍获得的收入;
--立陶宛境内不动产的出售、转让或租赁所获得的收入;
--因著作及相关权利受到侵犯而获得的赔偿。
3、外国公司所得红利的税率为15%。如外国公司拥有立陶宛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票,且连续持有时间(含分配红利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其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税率为27%(2006年7月1日起),起征点为290立特或84欧元。立政府计划于2008年起将税率降为24%;
2、下列情况个人所得税率为15%:利润分配和利息所得;凯发总代的版权收入;特定条件下的海员收入;体育活动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出售和转让闲置资产的收入等。
(三)增值税
1、立陶宛对货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提供的劳务及货物进口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8%,法律规定的特例除外。某些特别的货物或服务征收的税率分别为9%,5%和0不等。
2、立陶宛对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社会保险税
立陶宛的社会保险税为强制税种,内含医疗险,税率为34%,雇主交纳31%,个人交纳3%。根据雇主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交纳比例:31.7%(上年雇主单位曾出现死亡和严重工伤事故)、31.23%(往年雇主单位曾出现死亡和严重工伤事故)、30.98%(雇主单位未曾出现死亡和严重工伤事故)。
(五)2006年起对用于商业目的私人不动产开征1%的不动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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